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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现代: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6-30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289号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289号



致: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现代”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之约定,
指派曹钧律师、张明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金现代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现代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
的规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金现代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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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
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
承诺而做出判断。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就金现代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激
励计划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
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金现代已作出承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资料、文件或情况说明,金现代同时保证其所提供材料之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
件相一致。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金现代申请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备案及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现代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
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金现代
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金现代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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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如下:

    (一)2021年6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金
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二)2021年6月11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金现
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
查意见。

    (三)2021年6月15日,公司在内部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6月15
日至2021年6月25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2021年6月25日,公司披露了《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年6月30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金现
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1年6月30日,公司披露了《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该自查报告,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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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核查结论如下:“在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
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
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六)2021年6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周建朋、鲁效停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在相关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同日,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授予日的确
定符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
体资格。

    (七)2021年6月30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1
年6月3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190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1 年 6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 21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
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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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
务指南》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将 2021
年 6 月 30 日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业务指南》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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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不存
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
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对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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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则》《业务指南》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业务指南》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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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   文                           经办律师:曹   钧



                                                    张明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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