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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洋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2020-05-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519 号”文核准,广州市浩洋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洋股份”、“发行人”、“公司”)2,108.2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
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创业板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
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其他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广州市浩洋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ZHOU HAOYANG ELECTRONIC CO.,LTD.
    法定代表人:蒋伟楷
    注册资本:6,324.50 万元
    成立日期:2005 年 3 月 1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6 年 8 月 9 日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涌路 109 号(厂房)

                                    1
    邮政编码:511450
    电话号码:020-39966388
    传真号码:020-39962698
    互联网网址:www.terbly.com
    电子邮箱:security@terbly.com
    经营范围: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
软件开发;照明灯具制造;电光源制造;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舞
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服务;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
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气机械
设备销售;灯光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销
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
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发行人是一家集舞台娱乐灯光设备、建筑照明设备和桁架等产品的研发、生
产与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发行人也是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国
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信部认定的演艺灯光设备行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
业”和 AEO 高级认证企业,是国内主要的演艺灯光设备制造商之一。发行人的
主要产品包括舞台娱乐灯光设备、建筑照明设备和桁架等。发行人坚持技术创新,
经过十余年的积累,在演艺灯光设备的造型、电子、光学、热学、机械结构及控
制系统等技术领域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发行人产品应用于 2008 年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2009 年国庆 60 周年天安
门庆典、2010 年上海世博会、2014 年南京青奥会、2016 年 G20 杭州峰会、2017
年广州财富论坛、2018 年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央视及各大卫视春晚,以及
欧洲歌唱大赛、2012 伦敦奥运会等国内外大型演艺活动和上海中心、深圳平安
金融中心等知名建筑。

(三)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是由浩洋有限于 2016 年 8 月 9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6 月 9 日,浩洋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由浩洋有限股东蒋伟楷、蒋伟权、
蒋伟洪和林苏作为发起人,以浩洋有限截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
                                    2
资产 21,866.25 万元按 1:3.5685435 比例折合为股本 6,127.5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本由原股东按原出资比例分别持有,
余额 15,738.7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7 月 15 日,广东正中珠江出具广会验字【2016】G15043900086 号
《验资报告》,对浩洋有限整体变更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筹)的注
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
       2016 年 8 月 9 日,公司取得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91440113771179547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起设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6,127.50 万元。
       股份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蒋伟楷                          3,094.3875                   50.50
   2              蒋伟权                          1,011.0375                   16.50
   3              蒋伟洪                          1,011.0375                   16.50
   4                林苏                          1,011.0375                   16.50
             合计                                 6,127.5000                  100.00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根据广东正中珠江出具的广会审字[2020]G17030740407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报告期内主要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资产负债表(合并)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资产                 62,666.66             51,171.41         38,751.90
          非流动资产                16,051.18             13,725.00         13,811.75
           资产合计                 78,717.84             64,896.42         52,563.65
           流动负债                    9,401.67           15,568.63         11,577.36
          非流动负债                    609.73                 535.97        3,788.19
           负债合计                 10,011.41             16,104.60         15,365.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66,762.83             47,188.51         35,881.42
         少数股东权益                  1,943.60            1,603.31          1,316.68
         股东权益合计               68,706.44             48,791.82         37,198.10
                                       3
    2、利润表(合并)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84,506.15                 68,639.60              57,908.44
        营业成本                     43,785.49                 39,432.83              34,291.43
        营业利润                     24,157.11                 14,201.84               6,682.00
        利润总额                     24,212.06                 14,348.78               6,696.11
         净利润                      20,160.15                 11,825.02               5,479.35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19,624.86                 11,343.39               5,210.15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
                                     19,102.72                 10,771.99               5,525.01
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合并)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795.08           13,338.60            8,999.7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604.80           -1,238.97           -4,098.8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91.69         -3,854.74           -1,812.1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3,201.54            8,465.20            2,677.65


    4、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最近三年的基本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财务指标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比率(倍)                                          6.67               3.29               3.35
速动比率(倍)                                          5.06               2.30               2.2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13.78%           21.02%             23.13%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占净
                                                     0.28%            0.33%              0.26%
资产的比例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10.56                 7.46               5.67
            财务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9.33               7.65               6.47
存货周转率(次)                                        2.57               2.48               2.3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25,323.86        15,464.26           7,610.67
利息保障倍数(倍)                               529,515.61           280.66             134.26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2.66               2.11               1.42

                                         4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2.09          1.34          0.4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9,624.86      11,343.39       5,210.1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9,102.72      10,771.99       5,525.01
后的净利润(万元)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324.5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 2,108.20 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不超过 2,108.2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
3、发行股数:              25%; 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数量
                           为准),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52.09 元/股(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由公司与主承销商
4、每股发行价格:
                           协商定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27 元(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5、发行后每股收益: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市盈率:            22.99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10.56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7、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者权益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9.75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2.64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净资产确
9、发行市净率:
                           定)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
10、发行方式:
                           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或认可的其他方式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
                           板市场交易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
11、发行对象: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购买者除外)
12、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13、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109,816.14 万元(根据询价后确定的价格乘以发行股数确定)
14、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99,771.34 万元(由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确定)
                           约 10,044.80 万元
                           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7,504.47 万元;
15、发行费用概算:                审计及验资费用:837.26 万元;
(不含增值税金额)                律师费用:958.0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28.30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216.77 万元

                                        5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对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
验字[2020]G17030740550 号)。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伟楷及实际控制人蒋伟权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复权
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
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
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②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
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
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发行
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6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伟楷及实际控制人蒋伟权的一致行动人蒋
伟洪、林苏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已可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
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生产
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自锁
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
    ①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等。
    ②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
    ③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
前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 个月,减持期限届满
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

                                     7
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公司股东广州市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本企业对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2017 年 3 月 27 日
为本企业对发行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5 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上述两项锁定期以孰长者作为最终锁定期限。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许凯棋、劳杰伟、肖翠
娟、谢诚之、黄前程承诺
    (1)自本人持有出资份额的广州市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发行
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2017 年 3 月 27 日为该企业对发行人增资的工
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5 年内以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上述
期限孰长者作为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在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指
复权后的价格,下同)均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8
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0 年 11 月 2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述第一项锁定期
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
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前述第一、二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的本人在
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陈嘉仪、陈华娥、李斌的承诺
    (1)自本人持有出资份额的广州市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发行
人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2017 年 3 月 27 日为该企业对发行人增资的工
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 5 年内以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上述
期限孰长者作为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前述第一项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还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相

                                    9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浩洋股份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浩洋股份股本总额为 8,432.7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浩洋股份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浩洋股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
或融资;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

                                   10
   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1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一)持续督导事项
                                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1
                 事项                                     安排
                                   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
                                   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
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
源的制度
                                   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与发
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
的内控制度                        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
                                   易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
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
联交易发表意见
                                   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督导发行人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披露义务;对发行人发生需进行信息披露事件后,审阅披露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规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范对外担保行为;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事项,并发表意见                  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
                                  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在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行人,并就
                                   发行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督促发行人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
                                   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同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并根据《
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其他中介机构需协助本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会计师事务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
                                   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
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持续培训。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刘德新、汪晖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大厦 10 层
        电话:021-20370631
        传真:021-38565707




                                          12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浩洋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愿意推荐浩洋股份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请予批准。




                                   13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刘德新                          汪 晖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杨华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