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30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规定,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
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
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业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广会专字[2020]G17030740570 号)。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3,922.71 万元
置换截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截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已支付发行费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储小平、庄学敏、王永红
202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