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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洋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0-09-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
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19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082,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52.09 元,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8,161,380.00 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00,448,034.90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997,713,345.10 元。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出具《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20】G17030740550 号)进行
审验确认。
    公司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根据《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
  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序                                      项目备案或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
                 项目名称
  号                                        核准                  (万元)        资额(万元)
          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
     1                              2019-440113-38-03-053521          41,805.34      41,805.34
          升级扩建项目
     2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2019-440113-38-03-053522           6,060.95       6,060.95
          国内营销及产品展示平
     3                              2019-440113-38-03-053519           5,164.00       5,164.00
          台升级项目
          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
     4                              2019-440785-38-03-052316          46,702.36      46,702.36
          二期扩建项目
     5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不适用                    24,000.00          38.69

                             合计                                    123,732.65      99,771.34

          公司将按照上述项目的轻重缓急依次投入募集资金,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项目投资的需要,不足部分将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其他
  途径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
  其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
  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
  额为 1,545.1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1       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升级扩建项目                      41,805.34                1,443.06
 2       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6,060.95                  42.78
 3       国内营销及产品展示平台升级项目                         5,164.00                  38.41
 4       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二期扩建项目                      46,702.36                  20.86
 5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38.69                          -
                   合   计                                 99,771.34                    1,545.11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总计
2,377.60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拟对截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截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
合计人民币 3,922.71 万元予以置换。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
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3,922.71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
3,922.71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
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
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业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以 自 筹 资 金 预 先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鉴 证 报 告 》( 广 会 专 字
[2020]G17030740570 号)。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3,922.71 万元
置换截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截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已支付发行费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浩洋股份管理层编制的
《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12]44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浩洋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
    2、浩洋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已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
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
    3、浩洋股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浩洋股份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以募集资
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德新                    汪 晖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