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2020-12-10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的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事前提交的《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相关资料,
经审核,我们考虑到公司业务发展与管理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是全球知名会计网络 RSM 国际的成员所之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
力与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聘
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储小平 庄学敏
王永红
2020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