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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0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市浩洋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
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且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行一
体化管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计人员
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公司拟变更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储小平                                庄学敏




王永红




                                                    202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