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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洋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1-04-28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浩洋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
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从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一名担任召集人, 负责主持
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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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对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
不适合继续履职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监察审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
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八)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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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应提
交董事会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
会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
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
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如有紧急事项,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
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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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监察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需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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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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