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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洋股份: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8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市浩洋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检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
   2021 年 1 月-6 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
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股
东、股东的控股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调整项目的投
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储小平                                庄学敏




王永红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