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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2-04-2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市浩
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洋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浩洋股份《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
    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浩洋股份《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取得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员进行沟通,查阅
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等,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存
在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对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提请公司关注《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
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全                   王凌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