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洋股份: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2-06-23
证券代码:300833 证券简称:浩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2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
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召
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换届选举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及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查,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初
步资格审査,公司董事会审核并在综合考虑股东意见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名蒋伟楷
先生、蒋伟权先生、许凯棋先生、劳杰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王艳女士、杨雄文先生、丁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其中,王艳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候选人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王艳女士、杨雄文先生、丁晓明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
述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为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三年。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董事义务与职责。公司对第二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
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的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感谢!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3 日
附件:
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 蒋伟楷,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工商管
理专业,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2005年3月至2011年8月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1
年8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伟楷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0,943,875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36.70%。蒋伟楷先生和董事候选人蒋伟权先生为兄弟关系,两人为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蒋伟洪先生与蒋伟楷先生为兄
弟关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林苏先生的配偶与蒋伟楷先生为姐弟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
2、蒋伟权,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工商管
理专业。2005年3月至2011年8月,任公司董事长;2011年8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蒋伟权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110,375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11.99%。蒋伟权先生和董事候选人蒋伟楷先生为兄弟关系,两人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蒋伟洪先生与蒋伟权先生为
兄弟关系;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林苏先生的配偶与蒋伟权先生为姐弟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条件。
3、许凯棋,男,汉族,197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会计学专业,中级会计师,现任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2010年3月至
2016年7月,担任公司财务部主管兼信息部主管;2016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财
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日,许凯棋先生通过广州市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1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许凯棋先生与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4、劳杰伟,男,汉族,198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法学专业,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2
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公司总经办助理兼法务;2016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劳杰伟先生通过广州市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1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7%。劳杰伟先生与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
1、 王艳,女,1975年生,中国国籍,教授、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
博士(后)。2014年9月至2020年3月在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任教;2020年4月
至今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任教。王艳女士目前还担任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王艳女士不
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
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
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
2、杨雄文,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牛
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级工程师,广东翰锐
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同时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杨雄文先生目前还担任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杨雄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杨雄文先
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
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
3、丁晓明,男,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2007年至2008年在英国伯明翰大
学任博士后研究员;2009年至2013年在西交利物浦大学浦西国际商学院任讲师;
2013年至今,在西交利物浦大学浦西国际学院任副教授,在英国利物浦大学任博
士生导师。
截至本公告日,丁晓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丁晓明先
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
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