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洋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4-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市浩
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洋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
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对《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的核查工作
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浩洋股份《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取得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通过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沟通交流;
与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沟通交流;查阅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
等相关文件;查阅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查看办公现场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制环
境、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合规性、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根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控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浩洋股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
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在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出具的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并同时提请上市公司持续关注持续监管规则更新和修订情况,强化对法律法
规的学习和理解,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规范运作、信
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全 王凌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