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海口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报字[2018]第 0130 号 二○一九年一月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成都 CHENGDU 菏泽 HEZE 呼和浩特 HUHEHAOTE 目 录 释 义............................................................................................................................ 2 引 言............................................................................................................................ 5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5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过程............................................ 6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9 正 文............................................................................................................................ 11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5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2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32 八、发行人的业务...................................................................................................... 4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7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8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9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9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0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0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0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05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05 3-3-2-1 释 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浙矿重工/公司/股份公司 指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本次发行 指 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长兴县长虹路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 长虹路桥 指 身 浙江浙矿重工(柬埔寨)有限公司(ZHEJIANG ZHE 柬埔寨公司 指 KUANG MINING HEAVY INDUSTRY(CAMBODIA) CO.,LTD.),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湖州君渡 指 湖州君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法人股东 浙创投 指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法人股东 长兴山润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控股子公司, 山润机械 指 已于 2017 年 3 月对外转让 湖州顺鑫电滚筒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曾经的控股子公 湖州顺鑫 指 司,已于 2016 年 3 月对外转让 长兴博力矿业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陈利华持有 博力矿业 指 其 25%的股权 长兴久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陈利 久虹房产 指 华曾持有 50%的股权,已于 2018 年 5 月转让 海通证券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保荐机构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发行人的财 中汇会计师/会计师 指 务审计机构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前身系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 天源资产评估 指 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 《证券法》 指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 《公司法》 指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通过) 3-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律师法》 指 2017 年 9 月 1 日修订通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99 号,2014 年 2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6 次主席办 《管理办法》 指 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6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 发[2001]37 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司法部部务会议审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议通过,于 2007 年 3 月 9 日公布,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规则 ( 试 指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行)》 [2010]33 号) 国务院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招股说明书》 指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中汇会计师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浙江浙矿重 《审计报告》 指 工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9]0017 号) 中汇会计师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浙江浙矿重 《内部控制鉴证专项报告》 指 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专项报告》(中汇会鉴 [2019]0020 号) 中汇会计师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浙江浙矿重 《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 指 工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和每股收益的专项报告》 收益的专项报告》(中汇会鉴[2019]0021 号) 3-3-2-3 中汇会计师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出具的《浙江浙矿重 《纳税鉴证专项报告》 指 工 股份有限 公司纳 税鉴证 专项报告 》(中 汇会鉴 [2019]0018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康达股发字[2018]第 0130 号)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康达股报字[2018]第 0130 号) 报告期 指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之连续期间 元 指 人民币元,文意另有所指除外 3-3-2-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报字[2018]第 0130 号 致: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法》、《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 告》。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 C 座 40-3 四-五层。本所在西安、杭州、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沈阳、 天津、菏泽、成都、呼和浩特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 场、金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 权、项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等。1993 年,本所首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 部和中国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为周延、张晓光,两位律师的主要执业经历及联 系方式如下: 周延律师,本所合伙人律师,曾担任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皇氏集团股 3-3-2-5 份有限公司、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河磁体股份有限公司、东方 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境内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 公司再融资等的专项法律顾问。 张晓光律师,本所专职律师,曾担任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动力环保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境内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 律顾问。 上述律师的联系方式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电话:010-50867998; 传真:010-65527227; E-mail:yan.zhou@kangdalawyers.com xiaoguang.zhang@kangdalawyers.com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的查验原则 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 循审慎性及重要性的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查验。 (二)本所律师的查验方式 本所律师在对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查验过程中,根据《编报规则 12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合理、 充分的运用了下述各项基本查验方法,并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其他合理查 验方式进行补充: 3-3-2-6 1、对于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待查验事项,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其他相 关方查验了凭证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 下,本所律师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2、对于需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制作了访谈笔录; 3、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了查验,分析了书面信息的 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了分析 判断; 4、对于需以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问题,本所律师依要求对实地调查情 况制作了笔录; 5、对于需以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公告、网页或者其 他载体相关信息; 6、在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时,本所律 师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 件进行了查验; 7、在对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进行查验时, 本所律师走访了登记机关,查验了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并获取了复 印件,并就财产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进行了查证、确认; 8、在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验了主要设备 购买发票,并现场查看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9、根据本次发行项目查验需要,向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主管机关、产权登记 机关、银行等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确认; 10、搜索并查阅了有关公共机构的公告、网站。 (三)本所律师的查验内容 本所律师在参与本次发行工作中,依法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股本结构、组 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重要合同、重大债权债务 关系、产权状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税收、财政补贴、环境保护、重 3-3-2-7 大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本次发行的授权情况、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上 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逐一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四)本所律师的查验过程 本所律师自 2018 年 5 月开始介入发行人本次发行准备工作,迄今累计工作 超过 1,000 个小时。在此期间,为了履行律师尽职调查的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 的法律状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本所律师主要从事了以下工作: 1、进驻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发行人规范运作依法进行了指导;对发 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对经营状况进行了了解;对发行人与本次 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情况介绍进行了查阅,就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 董事、财务及证券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拥有或 使用的相关资产的产权证书、重要合同进行了查验。在此基础上与其他有关中介 机构一起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的工作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 提出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据此调取、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公 司、重要关联方的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 3、对发行人工商、税务、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登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 网站进行检索,取得了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4、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财务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5、列席并现场见证了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 6、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进行了检索,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证据。 7、在查验发行人主要资产的基础上,对发行人资产的产权证书出具了鉴证 意见。 8、对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了详细核查和见 3-3-2-8 证,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个人股东在发行申报文件上的签字出 具了鉴证意见。 9、本所证券法律业务内核委员会对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律 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初稿进行了审核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承办律师根 据内核委员会的意见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通过本所律师的上述工作,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本次发行的条件 后,本所律师出具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声明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 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 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 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 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 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 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根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律 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 3-3-2-9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律师 工作报告》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的《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 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 3-3-2-10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 1、2018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18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7 名,代表股份数 7,500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参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主要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 报告的议案》; (4)《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 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5)《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 报规划(草案)>的议案》; (6)《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7)《关于上市有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 (8)《关于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9)《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自我评估意见》; (10)《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浙 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3、鉴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以及修改发行人 3-3-2-11 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2018 年 12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7 名,代表股份数 7,500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参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 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浙矿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5、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500 万股,本次拟发行股份不超过 2,500 万股,占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额度为准。 (4)发行定价原则: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并根据 初步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配售对象和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账户且同时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暂行规定》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认购者除外)。 (6)发行方式: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 3-3-2-12 配售及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7)拟上市地点: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取得核准批文成功发 行后,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8)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9)发行费用构成及承担: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信息披露 费、发行手续费等相关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10)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 24 个月,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1 破碎筛选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3,870 23,870 2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6,270 6,270 3 补充营运资金 8,000 8,000 合 计 38,140 38,140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7、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方案 如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 滚存利润由公司股票发行后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真实、合法、 有效。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发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3-3-2-13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 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发的相关事项包括: 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 制定、修改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 行数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时间、网上和网下申购比例、具体申购和配 售办法等具体事宜。 2、决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本次股 票发行完成后具体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署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 的重大合同等)。 3、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 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 案、核准、同意等手续;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 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反馈答复、保荐协 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等)。 4、办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流通事宜。 5、根据股票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 更等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6、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公司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实际情况,调整、修 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7、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按照新政 策规定决定并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 8、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次授权有效期为 24 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3-3-2-14 的规定,会议记录和决议的相关内容一致,决议内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事宜,该等授 权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内容、程序均合法、有效。发行人已获得本次发行 所必须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申请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股票 上市交易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的前身为长虹路桥。长虹路桥系 2003 年 9 月 4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2013 年 7 月 9 日,长虹路桥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认为,长虹路桥的设立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持有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30500753970802B 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利华 注册资本:7,500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破碎机械、振动筛、给料机械、输送机械生产、销售、技术服务 及咨询、安装及调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15 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4 日 营业期限:自 2003 年 9 月 4 日至长期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且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解散的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 3 年 2013 年 7 月 9 日,长虹路桥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超过 3 年。 (四)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 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经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拟公开 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股票,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 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3-2-16 (二)经发行人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股票为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 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系由长虹路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自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3 年;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归属于 公 司 普 通 股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30,851,355.92 元 、 43,657,282.69 元 、 74,440,411.42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6,673,514.97 元、41,562,541.15 元、68,602,832.29 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 2 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 (3)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所有者权益合计 为 343,938,079.49 元,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 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0,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 元。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 缴纳,发起人或股东用做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 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破碎、 筛选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是国内品种系列最为齐全、生产工艺 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矿山机械设备供应商之一,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 3-3-2-17 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 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 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利华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提供的相 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 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经建立 健全了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了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 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 由中汇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 8、根据《内部控制鉴证专项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 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中汇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专 项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 国证监会网站及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公开披露的监管与处罚信息,通过互联网进 行公开检索,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3-3-2-18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中 国 证 监 会 ( http://www.csrc.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shixin.csrc.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 用 中 国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等系统查询公开披露的监管、处罚与违法信息,并通 过互联网进行公开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五)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发行人系由其前身长虹路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过程如下: 1、2013 年 4 月 2 日,长虹路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长虹路桥以 2013 年 2 月 28 日为基准日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 为“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2013 年 4 月 16 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3-2-19 (编号:(浙工商)名称预核内[2013]第 073713 号),核准长虹路桥变更企业名称 为“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至 2013 年 10 月 15 日。 3、2013 年 5 月 20 日,中汇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13]第 2222 号),经审计,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3 年 2 月 28 日,长虹路桥的净资产为 99,615,720.70 元,其中专项储备金额195,330.78 元,扣除专项储备金额后的净资产为 99,520,389.92 元。 4、2013 年 5 月 22 日,天源资产评估出具《长兴县长虹路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拟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评估报告》(浙源评报字[2013]第 0073 号),经 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2 月 28 日,长虹路桥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12,170.67 万元。 5、2013 年 5 月 26 日,长虹路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长虹路桥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将其在长虹路桥拥有的权益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全 部投入股份公司。以长虹路桥截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金额后 的净资产 99,520,389.92 元中的 51,000,000.00 元折为 51,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 总股本为 51,000,000 股。净资产超过折股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授权长虹路桥董事会 全权办理长虹路桥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相关事宜。 6、2013 年 5 月 30 日,长虹路桥 7 名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 起人协议书》,同意长虹路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 2013 年 2 月 28 日为审 计基准日,将截至审计基准日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金额后的长虹路桥净资产折 股,股份总数为 5,100 万股。 7、2013 年 6 月 11 日,长虹路桥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选举施欢欢、张德亮 为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8、2013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陈利华为公 司董事长,聘任陈利华为总经理,聘任林为民为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聘任余国 1 专项储备金额为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财企(2012)16 号)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3-3-2-20 峰为财务总监。 9、2013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审 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设立浙江浙 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关于发起人以长兴县长虹路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折股 情况的报告》等与股份公司设立有关的议案,并选举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 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0、2013 年 6 月 14 日,中汇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3]2469 号),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6 月 11 日,浙矿重工(筹)已收到全体股东拥有的长 虹路桥截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99,615,720.70 元,根据折股方案将扣 除专项储备金额 95,330.78 元后的净资产 99,520,389.92 元折合为 5,100 万股股份, 超过折股部分的净资产 48,520,389.92 元计入资本公积。 11 、 2013 年 7 月 9 日 , 发 行 人 取 得 湖 州 市 工 商 局 核 发 的 注 册 号 为 33052200000276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5,100 万元。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东、认购股份数额、出资方式、持股比 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陈利华 2,213.40 净资产 43.40 2 湖州君渡 510.00 净资产 10.00 3 浙创投 561.00 净资产 11.00 4 陈利群 453.90 净资产 8.90 5 陈利钢 453.90 净资产 8.90 6 段尹文 453.90 净资产 8.90 7 陈连方 453.90 净资产 8.90 合计 5,100.00 - 100.00 (二)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3-3-2-21 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办理了工商 变更登记。全体股东以其在长虹路桥享有的净资产权益作为出资,以长虹路桥经 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金额后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财 务审计、资产评估、验资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已 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为“破碎机械、振动筛、给料机械、输送机械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咨询、安 装及调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破碎、筛选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是国内品种系列最为齐全、生产工艺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矿山机械设备供应商之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获得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须的资质证书(具体 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八、发行人的业务”)。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需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 具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利华已承诺不从 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资产独立 1、发行人系以长虹路桥整体变更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其 拥有的长虹路桥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该等出资已经中汇 3-3-2-22 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3]2469 号)验证,已足额缴纳。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权属清晰,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 屋所有权、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设计、采购 和销售系统,不存在资产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存在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超越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干预公司上述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研发人员和销售人员。 4、发行人已经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 为符合条件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决策机构及经营管 理机构,发行人具有独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2、发行人共设立 2 个中心 6 个部门,分别为审计部、销售部、技术质量控 制中心、售后服务部、行政部、采购部、生产设备运营中心、财务部;发行人独 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生产经营场所、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3-3-2-23 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与 监察审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 的财务会计制度。 2、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人员全部为专职,未在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 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已经建立了独立的研发、设计、采购和销售系统。 2、发行人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取得了相关的经营许 可,并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须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 能力。 3、发行人独立进行产品的技术研发和销售,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发行人 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具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 能力。 (七)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动用工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册员工共计 257 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动用工及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情况 3-3-2-24 (1)发行人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当地的相关 规定为符合条件且有缴纳意愿的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2)劳动及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劳动 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未受到劳动及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的处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 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的情况,也未 受到过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 LAWYER OFFICE NACH TRY 出具的法律意见,柬埔寨公司未雇用任 何员工。 根据境外律师就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的承诺,境外 子公司未雇用任何员工,不存在因劳动纠纷而产生诉讼的情况。 3、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当 地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且有缴纳意愿的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并缴存了住房公 积金。发行人主管社会保障机构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和地方劳 动和社保行政法规和政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未雇用任何员 工,不存在因劳动纠纷而产生诉讼的情况。 (八)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 3-3-2-25 根据浙矿重工《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以及中汇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13]2469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2013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由长虹路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共有 7 位发起人,分别为 陈利华、浙创投、湖州君渡、陈利群、陈连方、陈利钢、段尹文,具体情况如下: 1、非自然人发起人 (1)浙创投 股份公司设立时,浙创投持有发行人 5,61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当时总股 本的 1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创投持有发行人 8,250,000 股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1%。 根据浙创投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227661042),浙创投成立于 2000 年 9 月 30 日,住所为杭州市文二路 207 号文欣大厦 16 楼 1608 室,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高文尧, 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 2000 年 9 月 30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 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4,400 44.00 2 杭州迪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300 23.00 3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1,650 16.50 4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100 11.00 5 浙江省电力实业总公司 550 5.50 合 计 10,000 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 //www.amac.org.cn/)查询,浙创投系私募基金,已于 2015 年 5 月 7 日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为 SD6044。浙创投属于自我 3-3-2-26 管理的私募基金,其已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9536。 本所律师认为,浙创投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履 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2)湖州君渡 股份公司设立时,湖州君渡持有发行人 5,1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当时总 股本的 1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州君渡持有发行人 7,50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 根据湖州君渡现持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22054207189E),湖州君渡成立于 2012 年 8 月 30 日,住所为浙江省湖州 市长兴县雉城大自然城市花园海典苑 13 幢 7 号,法定代表人为林海峰,注册资 本为 67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8 月 30 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州君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发行人中的任职 1 陈利华 387.60 57.85 董事长、总经理 2 林为民 59.60 8.90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 余国峰 44.56 6.65 财务总监 4 葛斌 44.56 6.65 行政部副经理 5 林海峰 44.56 6.65 销售部经理 6 陈立波 44.56 6.65 技术部经理 监事会主席、售后服务部 7 许卫华 44.56 6.65 经理 合 计 670.00 100.00 -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州君渡为为公司核心员工共同出 资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州君渡除投资浙 3-3-2-27 矿重工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企业,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 金,无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湖州君渡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① 2012 年 8 月,湖州君渡设立 2012 年 7 月 3 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编号:(湖工商)名称预核内[2012]第 261455 号),预先核准湖州君渡 的企业名称为“湖州君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29 日,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编号:湖立会(验)字[2012]第 266 号),截至 2012 年 8 月 29 日,湖州君渡 (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共计 670 万元。 2012 年 8 月 30 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330500000021946)。根据该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670 万元;法 定代表人为陈利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湖州君渡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利华 328.00 48.95 2 王国兴 59.60 8.90 3 林为民 59.60 8.90 4 余国峰 44.56 6.65 5 葛斌 44.56 6.65 6 林海峰 44.56 6.65 7 陈立波 44.56 6.65 8 许卫华 44.56 6.65 合 计 670.00 100.00 ② 2015 年 11 月,股权转让 3-3-2-28 2015 年 8 月 18 日,湖州君渡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王国兴将其持有 的湖州君渡 8.90%的股权以 59.6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利华,本次股权转让价格 为 1 元/注册资本。 2015 年 10 月 30 日,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11 月 19 日,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湖州君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利华 387.60 57.85 2 林为民 59.60 8.90 3 余国峰 44.56 6.65 4 葛斌 44.56 6.65 5 林海峰 44.56 6.65 6 陈立波 44.56 6.65 7 许卫华 44.56 6.65 合 计 670.00 100.00 2、自然人发起人 (1)陈利华,身份证号码为 33052219690110****,住所为浙江省长兴县和 平镇。股份公司设立时,陈利华持有发行人 22,134,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 的 43.4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利华持有发行人 32,550,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3.40%。 (2)陈利群,身份证号码为 33052219660610****,住所为浙江省长兴县和 平镇。股份公司设立时,陈利群持有发行人 4,539,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 的 8.9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利群持有发行人 6,675,000 股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90%。 (3)陈连方,身份证号码为 33052219631209****,住所为浙江省长兴县和 平镇。股份公司设立时,陈连方持有发行人 4,539,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 3-3-2-29 的 8.9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连方持有发行人 6,675,000 股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90%。 (4)陈利钢,身份证号码为 33052219720606****,住所为浙江省长兴县和 平镇。股份公司设立时,陈利钢持有发行人 4,539,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 的 8.9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利钢持有发行人 6,675,000 股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90%。 (5)段尹文,身份证号码为 33052219730103****,住所为浙江省长兴县吴 山乡。股份公司设立时,段尹文持有发行人 4,539,0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 的 8.9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段尹文持有发行人 6,675,000 股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8.90%。 经核查,上述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发 起人的资格。 上述发起人中的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利华 3,255.00 43.40 2 陈利群 667.50 8.90 3 陈利钢 667.50 8.90 4 陈连方 667.50 8.90 5 段尹文 667.50 8.90 6 湖州君渡 750.00 10.00 7 浙创投 825.00 11.00 合 计 7,500.00 100.00 发行人现有 7 名股东,均为发起人股东(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3-3-2-30 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发行人各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公司 股东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全体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 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代为持有或将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的 情形,也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利华直接持有发行人 43.40%的股份,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同时,陈利华为湖州君渡的控股股东,陈利华通过湖州君 渡间接持有发行人 10%的股份。陈利华合计持有和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53.40%。此外,报告期内陈利华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对于公司的 经营方针、决策,董事、监事的提名和管理层的任免均有重大影响。综上,本所 律师认为陈利华拥有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陈利华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陈利华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通 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代为持有或将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 予他人行使的情形,也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陈利华拥有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为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四)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利华与陈利群、陈连方、陈利钢为胞兄 弟关系。 2、段尹文为陈利华配偶的胞弟。 3、陈利华为湖州君渡的控股股东。 (五)结论 3-3-2-31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浙矿重工的发起人、股东具备作为发起人、股东的 资格;发起人、股东的投资行为合法、有效。陈利华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有限公司阶段 1、2003 年 9 月,长虹路桥设立 2003 年 8 月 22 日,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编号:(长工商)名称预核和字[2003]第 397 号),预先核准长虹路桥的 企业名称为“长兴县长虹路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03 年 9 月 3 日,长虹路桥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长兴县长虹路桥矿山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2003 年 9 月 3 日,湖州金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编 号:湖金会(验)字[2003]第 363 号),截至 2003 年 9 月 3 日,公司全体股东 认缴的注册资本 120 万元已经全部以货币方式实际缴付。 2003 年 9 月 4 日,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3305222080886)。根据该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120 万元;法定 代表人为陈利华;注册地址为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工业园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破碎机械、振动筛、给料机械、输送机械生产、销售、安装及调试。(涉及国 家许可管理的,凭许可手续经营)”。 长虹路桥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 陈利华 40.00 货币 33.33 2 王桂江 20.00 货币 16.67 3 王子岗 20.00 货币 16.67 4 陈金新 20.00 货币 16.67 3-3-2-32 5 冯金江 20.00 货币 16.67 合 计 120.00 - 100.00 2、2007 年 8 月,长虹路桥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7 月 30 日,长虹路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王子岗、陈金新、 冯金江分别将其各自持有的长虹路桥 16.67%的股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利 华;同意王桂江将其持有的长虹路桥 10%的股权以 1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利群, 将其持有的长虹路桥 6.67%的股权以 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利钢。本次股权转让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 2007 年 8 月 15 日,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 2007 年 8 月 15 日,长虹路桥的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长兴县长虹路桥矿山 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2007 年 8 月 17 日,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长虹路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利华 100.00 83.33 2 陈利群 12.00 10.00 3 陈利钢 8.00 6.67 合 计 120.00 100.00 3、2008 年 11 月,长虹路桥第一次增资至 500 万元 2008 年 10 月 25 日,长虹路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新增段尹文、 陈连方为公司股东;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2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其中陈利华 增加货币出资 200 万元,陈利群增加货币出资 38 万元,陈利钢增加货币出资 42 万元,段尹文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陈连方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本次增资的价格 为 1 元/注册资本。 3-3-2-33 2008 年 11 月 10 日,长虹路桥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长兴县长虹路桥 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2008 年 11 月 12 日,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编号: 湖立会(验)字[2008]第 339 号),截至 2008 年 11 月 12 日,长虹路桥已收到陈 利华、陈利群、陈利钢、段尹文、陈连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380 万元,均为货 币出资。 2008 年 11 月 17 日,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根据该执照,长虹路桥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 5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长虹路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利华 300.00 60.00 2 陈利群 50.00 10.00 3 陈利钢 50.00 10.00 4 陈连方 50.00 10.00 5 段尹文 50.00 10.00 合 计 500.00 100.00 4、2009 年 10 月,第二次增资至 1,500 万元 2009 年 10 月 21 日,长虹路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由 500 万元增加至 1,500 万元,其中陈利华增加货币出资 600 万元,陈利群增加 货币出资 100 万元,陈利钢增加货币出资 100 万元,段尹文增加货币出资 100 万 元,陈连方增加货币出资 100 万元。本次增资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 2009 年 10 月 21 日,法定代表人陈利华签署了修改后的《长兴县长虹路桥 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2009 年 10 月 21 日,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编号: 湖立会(验)字[2009]第 371 号),经审验,截至 2009 年 10 月 21 日,长虹路 桥已收到陈利华、陈利群、陈利钢、段尹文、陈连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000 3-3-2-34 万,均为货币出资。 2009 年 10 月 21 日,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根据该执照,长虹路桥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 1,5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长虹路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利华 900.00 60.00 2 陈利群 150.00 10.00 3 陈利钢 150.00 10.00 4 陈连方 150.00 10.00 5 段尹文 150.00 10.00 合 计 1,500.00 100.00 5、2011 年 8 月,第三次增资至 3,000 万元 2011 年 8 月 1 日,长虹路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1,500 万元增加至 3,000 万元,其中陈利华增加货币出资 900 万元,陈利群增加 货币出资 150 万元,陈利钢增加货币出资 150 万元,段尹文增加货币出资 150 万元,陈连方增加货币出资 150 万元。本次增资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 2011 年 8 月 1 日,长虹路桥法定代表人陈利华签署了修改后的《长兴县长 虹路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2011 年 8 月 1 日,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编号:湖立会(验)字[2011]第 322 号),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8 月 1 日,长 虹路桥已收到陈利华、陈利群、陈利钢、段尹文、陈连方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1 年 8 月 2 日,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根据该执照,长虹路桥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 3,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长虹路桥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35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利华 1,800.00 60.00 2 陈利群 300.00 10.00 3 陈利钢 300.00 10.00 4 陈连方 300.00 10.00 5 段尹文 300.00 10.00 合 计 3,000.00 100.00 6、2012 年 10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10 月 18 日,长虹路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陈利华将其持 有的长虹路桥 11.24%的股权以 66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州君渡,其他股东放弃 优先受让权。 2012 年 10 月 18 日,陈利华与湖州君渡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陈利华 将其持有的长虹路桥 11.24%的股权转让给湖州君渡,股权转让总价为 667 万元。 2013 年 2 月 11 日,公司全体股东签署了修改后的《长兴县长虹路桥矿山机 械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2013 年 2 月 22 日,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以长虹路桥 2012 年初的净资产为依据,在此基础上 经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 1.98 元/注册资本。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长虹路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利华 1,462.9213 48.76 2 陈利群 300.0000 10.00 3 陈利钢 300.0000 10.00 4 段尹文 300.0000 10.00 3-3-2-36 5 陈连方 300.0000 10.00 6 湖州君渡 337.0787 11.24 合 计 3,000.0000 100.00 7、2013 年 2 月,第四次增资至 3,370.7865 万元 2013 年 2 月 18 日,长虹路桥、浙创投、湖州君渡、陈利华、陈利群、陈利 钢、段尹文签署《增资协议》,浙创投以 2,800 万元的价格认购长虹路桥 370.7865 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中 370.7865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作为资本公积。本次 增资后,浙创投取得长虹路桥 11%的股权。 2013 年 2 月 23 日,长虹路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长虹路桥注册资 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3,370.7865 万元,新增的 370.7865 万元注册资本由新股东 浙创投以 2,800 万元的价格认缴,其中 370.7865 万元作为新增注册资本,剩余金 额 2,429.2135 万元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2013 年 2 月 24 日,长虹路桥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修改后的《长兴县长虹路 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章程》。 2013 年 2 月 26 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验资报告》(编号: 中汇会验[2013]0192 号),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2 月 25 日,长虹路桥已经收到 浙创投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370.7865 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经核查,本次增资以 2013 年初的净资产为依据,并结合当年的利润预期情 况,在此基础上双方进行协商确定。本次增资的价格为 7.55 元/注册资本。 2013 年 2 月 28 日,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根据该执照,长虹路桥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 3,370.7865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长虹路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利华 1,462.9213 43.40 2 陈利群 300.0000 8.90 3-3-2-37 3 陈利钢 300.0000 8.90 4 陈连方 300.0000 8.90 5 段尹文 300.0000 8.90 6 湖州君渡 337.0787 10.00 7 浙创投 370.7865 11.00 合 计 3,370.7865 100.00 (二)2013 年 7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 一致同意长虹路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具 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2013 年 7 月 9 日,发行人取得长兴县工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522000002767 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5,100 万元。 本次整体变更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陈利华 2,213.40 净资产 43.40 2 陈利群 453.90 净资产 8.90 3 陈利钢 453.90 净资产 8.90 4 段尹文 453.90 净资产 8.90 5 陈连方 453.90 净资产 8.90 6 湖州君渡 510.00 净资产 10.00 7 浙创投 561.00 净资产 11.00 合 计 5,100.00 - 100.00 (三)股份公司阶段 1、2017 年 11 月,增资至 7,50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6 日,浙矿重工召开了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形成决 3-3-2-38 议,同意浙矿重工注册资本由 5,100 万元增加至 7,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400 万元以公司资本公积金按各股东原持股比例转增。 2017 年 11 月 8 日,中汇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编号:中汇会验[2017]5025 号),经审验,截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浙矿重工已将资本公积 2,400 万元转增 股本,转增后的注册资本为 7,500 万元。 2017 年 11 月 8 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根据该执照,浙矿重工的注册资本为 7,5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利华 3,255.00 43.40 2 陈利群 667.50 8.90 3 陈利钢 667.50 8.90 4 陈连方 667.50 8.90 5 段尹文 667.50 8.90 6 湖州君渡 750.00 10.00 7 浙创投 825.00 11.00 合 计 7,500.00 100.00 (四)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相关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限制权 利行使的情形。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3-3-2-39 1、发行人经登记的经营范围 根据浙矿重工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破碎机 械、振动筛、给料机械、输送机械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咨询、安装及调试;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破碎、筛选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 生产和销售,是国内品种系列最为齐全、生产工艺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矿山机械 设备供应商之一。 3、发行人与业务相关的资质证书 经核查,发行人就其正在从事的业务取得了以下资质证书: (1)2015 年 3 月 5 日,浙矿重工取得了编号为浙 EB2015B0117 的《浙江 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9 年 3 月 2 日。 (2)2017 年 12 月 6 日,浙矿重工取得了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2316717 的《对 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2015 年 11 月 30 日,浙矿重工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海关核发的 海关注册编码为 330596801F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期为长期。 (4)2017 年 11 月 13 日,浙矿重工取得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务 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GR201733002473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4、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发行人已取得了从事上述经营范围所必须的资质与许可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资质与许可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如下: 3-3-2-40 根据 LAWYER OFFICE NACH TRY 出具的法律意见和发行人的说明,柬埔 寨公司主要负责发行人在东南亚地区的销售和相关售后服务。 LAWYER OFFICE NACH TRY 认为“柬埔寨公司持续合法合规运营”。 (三)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 1、长虹路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的经营范围为:“破碎机械、振 动筛、给料机械、输送机械生产、销售,安装及调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2013 年 7 月 9 日,长虹路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 变化。 3、2015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为:“破碎机械、振动筛、给料 机械、输送机械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及咨询、安装及调试;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再发生变化。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更。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的主 营业务收入均超过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 99%。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为破碎筛选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技术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营运资金,有 助于发行人对主营业务扩大产能,同时增强研发实力、巩固技术优势。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发行人合法经营,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重大行政 处罚的情形。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3-3-2-41 1、持股 5%以上的股东 (1)陈利华,持有发行人 43.40%股份,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浙创投,持有发行人 11%股份,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3)湖州君渡,持有发行人 10%股份,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4)陈利群,持有发行人 8.9%股份,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5)陈连方,持有发行人 8.9%股份,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6)陈利钢,持有发行人 8.9%股份,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7)段尹文,持有发行人 8.9%股份,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利华,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3、柬埔寨公司,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2015 年 4 月 23 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编号:境外 投资证第 N3300201500151 号),投资主体为浙矿重工,投资国家为柬埔寨,投 资的境外企业名称为浙江浙矿重工(柬埔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破碎机械、 振动筛、给料机械、输送机械生产、销售、安装及调试;货物进出口”。 2015 年 5 月 19 日,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柬埔寨破碎机械、筛分机械、给料机械和输送机械组装与销售项目 3-3-2-42 的备案通知书》(编号:长发改投资[2015]23 号),同意项目备案。 根据柬埔寨公司现持有的《公司注册证》 注册号:00019783),以及 LAWYER OFFICE NACH TRY 出具的法律意见,柬埔寨公司注册日期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 注册地为柬埔寨金边市,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瑞尔(5 万美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柬埔寨公司 100%股权。 4、博力矿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利华参股的公司 博力矿业现持有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12 月 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52205134732XG 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 2012 年 8 月 14 日,住所为长兴县和平镇石泉村,法定代表人为卓光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1,390 万元,营业期限为 2012 年 8 月 14 日至 2042 年 8 月 13 日,经营范围为“建筑用砂岩开采;石料加工、销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博力矿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张民华 700.84 50.42 2 陈利华 347.50 25.00 3 卓光元 278.00 20.00 4 施满堂 63.66 4.58 合 计 1,390.00 100.00 博力矿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 之“(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5、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1)陈波,曾于 2013 年 6 月至 2018 年 4 月担任发行人董事。 (2)张德亮,曾于 2013 年 6 月至 2018 年 4 月担任发行人监事。 (3)山润机械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持有山润机械 51%的股权,2017 年 3 月,浙矿重工将 其持有的山润机械 25%及 16%的股权分别以 186.13 万元、119.12 万元的价格转 3-3-2-43 让给山润机械的原股东许爱锋、柴东;2018 年 7 月,浙矿重工将其持有的山润 机械 10%的股权以 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爱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不再持有山润机械的股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查询,山润机械现持有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8 月 22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22573964624N 的《营业执照》, 成立日期为 2011 年 4 月 27 日,住所为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回车岭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为许爱锋,注册资本为 550 万元,经营范围为“液压系统及机械传动 装置生产、销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山润机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许爱锋 522.50 95.00 2 李坤 27.50 5.00 合 计 550.00 100.00 (4)湖州顺鑫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持有湖州顺鑫 51%的股权,2016 年 3 月,浙矿重工将 其持有的湖州顺鑫 51%的股权以 30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掌华,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再持有湖州顺鑫的股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查询,湖州顺鑫现持有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22095161068J 的《营业执照》,成 立日期为 2014 年 3 月 20 日,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回车岭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为俞文清,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经营范围为“电滚筒、高耐磨合金 筛网、高耐磨聚氨酯筛网生产、销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湖州顺鑫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3-3-2-44 1 徐掌华 306.00 51.00 2 俞文清 294.00 49.00 合 计 600.00 100.00 (5)久虹房产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利华曾持有久虹房产 50%的股权,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利华不再持有久虹房产的股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查询,久虹房产现持有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522307700650G 的《营业执照》, 成立日期为 2014 年 7 月 31 日,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和平镇育才路,法定 代表人为张民华,注册资本为 650 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凭有 效资质证书经营)”。 经核查,在陈利华持有久虹房产股权期间,久虹房产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 2018 年 4 月 24 日,久虹房产召开股东会,同意陈利华将其持有的久虹房产 50%的股权以 3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久虹房产的另一名股东胡景涛。 2018 年 4 月 25 日,陈利华、胡景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 完成后,陈利华不再持有久虹房产的股权。 2018 年 5 月 14 日,久虹房产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久虹房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胡景涛 390.00 60.00 2 张民华 260.00 40.00 合 计 650.00 100.00 6、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 3-3-2-4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7、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情况如下: 对外投资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姓名 公司任职 经营范围 公司名称 (万元) (%) 建筑用砂岩开采;石料加工、销 博力矿业 1,390.00 25.00 董事长、 售 陈利华 总经理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 湖州君渡 670.00 57.85 期货) 企业管理咨询,投资信息咨询 上海天强 (除经纪),商务信息咨询,市 管理咨询 100.00 90.00 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 有限公司 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工业礼 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 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信息技术 上海天强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投资管理 500.00 90.00 祝波善 独立董事 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企业形象 有限公司 策划,会务会展服务,工艺礼品、 日用百货的销售。 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网络方面 思翔绿创 专业领域内技术开发、咨询、服 (天津)科 务、转让;商务信息咨询、市场 1,000.00 60.00 技有限公 调查、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 司 咨询;物业管理;修理业;批发 和零售业。 副总经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 林为民 理、董事 湖州君渡 670.00 8.90 期货) 会秘书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 余国峰 财务总监 湖州君渡 670.00 6.65 期货) 监事会主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 许卫华 湖州君渡 670.00 6.65 席 期货) 注:在上表所列的企业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 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8、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3-2-46 在其他单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公司任职 兼职单位 兼职单位任职 浙江富浙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高文尧 董事 浙江省浙创启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浙创投 董事长 林为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湖州君渡 监事 浙江工业大学 教授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机械动力学专业委 副理事长兼秘书 员会 长 翁泽宇 独立董事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机床专业委员会 常务委员 中国振动工程学会 理事 浙江省振动工程学会 常务理事 浙江省机械工程学会生产工程分会 副理事长 上海交通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 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 董事 公司 徐晓东 独立董事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上海天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祝波善 独立董事 思翔绿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 副会长 上海思翔绿色建筑技术创新研究中心 主任 注:在上表所列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或组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9、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施加重 大影响或在其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控制或任职的企业 持股或担任的职 3-3-2-47 理人员的关系 务 长兴绿创园林绿化养 1 伍文秋 董事、副总经理陈连方的配偶 持股 16.67% 护有限公司 持股 66.67%;担 董事、副总经理陈连方的配偶 长兴绿创园林绿化养 2 伍文彩 任执行董事及总 伍文秋的胞妹 护有限公司 经理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购销商品、接受和提供劳务情况 ①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关联交 名称 定价政策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易内容 采购电滚筒 湖州顺鑫 市场价 - 84,567.53 2,632,090.75 配件 采购液压系 山润机械 市场价 116,286.32 794,004.28 - 统配件 合计 - - 116,286.32 878,571.81 2,632,090.75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湖州顺鑫、山润机械自股权转让完 成后 12 个月内仍视为发行人关联方。因此,公司与湖州顺鑫的关联交易统计期间为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与山润机械的关联交易统计期间为 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 ②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元 期间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定价依据 交易金额 2018 年度 筛选设备、配件 1,159,017.58 2017 年度 博力矿业 筛选设备、配件 市场价格 1,622,974.31 2016 年度 破碎设备、配件 3,294,549.14 (2)关联租赁情况 3-3-2-48 单位:元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确认的租赁收益 - -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 湖州顺鑫 房产 - 75,000.00 225,000.00 注:公司与湖州顺鑫的关联交易统计期间为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因此 2016 年 关联租赁交易金额仅统计后 9 个月,2017 年关联租赁交易金额仅统计前 3 个月。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报告期间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人数 12 12 12 在本公司领取报酬人数 11 11 11 报酬总额 1,653,000.00 1,575,000.00 1,542,000.00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应付关联方款项如下: 单位:元 期末数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湖州顺鑫 - - 2,152,212.00 应付账款 山润机械 417,201.73 700,915.41 - 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议和确认 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同意并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审 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显失公平或者 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 3-3-2-49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就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关联方的 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的划分、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等 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 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法、有效。 (四)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利华出具了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其内容摘录如下: “在本人作为浙矿重工的关联方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 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量避 免或减少与浙矿重工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 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将赔偿浙矿重工因此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开支。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至本承诺人不再 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五)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外,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投资其他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关的业务,发行人与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利华以及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陈利群、陈连方、陈利钢和段尹文出具了《关 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不存在本人以及本人利用其他控制企业经营 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 经营或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 3-3-2-50 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 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 公司。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公司经 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或主要股东)。”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 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 5 宗土地使用权,已经取 得的相应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 终止 使用权面 土地 使用权 他项 证书编号 坐落 号 权人 日期 积(㎡) 用途 类型 权利 长土国用 浙矿 和平镇回 1 (2013)第 2058.04.23 9,973.97 工业 出让 无 重工 车岭村 02407142 号 长土国用 浙矿 和平镇回 2 (2013)第 2063.10.23 9,543 工业 出让 无 重工 车岭村 10708068 号 长土国用 浙矿 和平镇回 3 (2014)第 2061.12.14 29,269 工业 出让 无 重工 车岭村 02401946 号 长土国用 浙矿 和平镇回 4 (2014)第 2064.07.29 6,790 工业 出让 无 重工 车岭村 10706336 号 长土国用 浙矿 和平镇回 5 (2015)第 2061.08.10 28,215 工业 出让 抵押 重工 车岭村 10703254 号 3-3-2-51 2018 年 12 月 29 日,长兴县国土资源局与浙矿重工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5222018A21433),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浙矿 重工出让位于和平镇新港村的土地,出让土地面积为 22,925 平方米,出让价格 为 803 万元,出让年限为 50 年,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6 处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 如下: 序 建筑面积 规划 他项 所有权人 证书编号 坐落 号 (㎡) 用途 权利 长房权证和平字第 长兴县和平镇回车 1 浙矿重工 1,283.16 工业 无 00217100 号 岭村 长房权证和平字第 长兴县和平镇回 2 浙矿重工 4,112.43 工业 无 00217101 号 车岭村 长房权证和平字第 长兴县和平镇回 3 浙矿重工 3,974.79 工业 无 00351714 号 车岭村 长房权证和平字第 长兴县和平镇回 4 浙矿重工 1,249.85 工业 无 00351715 号 车岭村 长房权证和平字第 长兴县和平镇回 5 浙矿重工 4,227.65 工业 无 00351716 号 车岭村 长房权证和平字第 长兴县和平镇回 6 浙矿重工 24,641.87 工业 抵押 00352757 号 车岭村 经核查,上述房屋所有权系发行人以自建方式取得。 (三)不动产所有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8 处不动产所有权,具体如 下: 序 面积 权利 权利 他项 权利人 权证号 坐落 用途 使用期限 号 (m2) 类型 性质 权利 3-3-2-52 序 面积 权利 权利 他项 权利人 权证号 坐落 用途 使用期限 号 (m2) 类型 性质 权利 土地使用 国有建 国有建设 浙(2016)长 和平镇华兴 权面积 设用地 城镇住 用地使用 出让/商 1 发行人 兴县不动产权 路 2 号 501 52.19/房 使用权/ 宅用地 权至 2071 无 品房 第 0005250 号 室 屋建筑面 房屋所 /住宅 年 11 月 20 积 160.64 有权 日止 土地使用 国有建 国有建设 浙(2016)长 和平镇华兴 权面积 设用地 城镇住 用地使用 出让/商 2 发行人 兴县不动产权 路 2 号 401 52.19/房 使用权/ 宅用地 权至 2071 无 品房 第 0005251 号 室 屋建筑面 房屋所 /住宅 年 11 月 20 积 160.64 有权 日止 土地使用 国有建 国有建设 浙(2016)长 和平镇华兴 权面积 设用地 城镇住 用地使用 出让/商 3 发行人 兴县不动产权 路 2 号 602 52.68/房 使用权/ 宅用地 权至 2071 无 品房 第 0005252 号 室 屋建筑面 房屋所 /住宅 年 11 月 20 积 162.14 有权 日止 土地使用 国有建 国有建设 浙(2016)长 和平镇华兴 权面积 设用地 城镇住 用地使用 出让/商 4 发行人 兴县不动产权 路 2 号 402 52.68/房 使用权/ 宅用地 权至 2071 无 品房 第 0005253 号 室 屋建筑面 房屋所 /住宅 年 11 月 20 积 162.14 有权 日止 土地使用 国有建 国有建设 浙(2016)长 和平镇华兴 权面积 设用地 城镇住 用地使用 出让/商 5 发行人 兴县不动产权 路 2 号 502 52.68/房 使用权/ 宅用地 权至 2071 无 品房 第 0005254 号 室 屋建筑面 房屋所 /住宅 年 11 月 20 积 162.14 有权 日止 土地使用 国有建 国有建设 浙(2016)长 和平镇华兴 权面积 设用地 城镇住 用地使用 出让/商 6 发行人 兴县不动产权 路 2 号 601 52.19/房 使用权/ 宅用地 权至 2071 无 品房 第 0005255 号 室 屋建筑面 房屋所 /住宅 年 11 月 20 积 160.64 有权 日止 浙(2017)长 国有建 2017.3.15 和平镇回车 7 发行人 兴县不动产权 1,357 设用地 工业 至 出让 无 岭村 第 0018184 号 使用权 2067.3.14 浙(2017)长 和平镇横涧 国有建 2017.9.14 8 发行人 兴县不动产权 村、长兴茶 11,986 设用地 工业 至 出让 无 第 0022623 号 厂 使用权 2067.9.13 经核查,上述第 1-6 项不动产所有权对应的房屋系发行人以购买方式取得所 有权。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3-3-2-53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拥有 232 项专利技术, 并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具体内容如下: 取得 专利 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申请日 授权日期 方式 类型 期限 注 一种圆锥破碎 受让 1 1 发明 ZL201010288375.4 2010.09.16 2012.08.08 20 年 机 一种圆锥破碎 注 受让 2 机用动锥支承 1 发明 ZL201010288388.1 2010.09.16 2012.08.08 20 年 座 一种圆锥破碎 注 受让 3 机用偏心套机 1 发明 ZL201010288390.9 2010.09.16 2012.08.08 20 年 构 多缸液压滚动 圆锥破碎机过 自主 4 发明 ZL201110301336.8 2011.10.02 2012.08.22 20 年 铁保护及清腔 研发 装置 注 一种立轴式制 受让 5 1 发明 ZL201010578551.8 2010.12.08 2012.10.24 20 年 砂机 多缸液压滚动 自主 6 圆锥破碎机动 发明 ZL201110296206.X 2011.10.02 2012.12.19 20 年 研发 锥防旋机构 一种多缸液压 自主 7 滚动轴承圆锥 发明 ZL201110294202.8 2011.10.02 2013.07.31 20 年 研发 破碎机 注 一种立轴式制 受让 8 1 发明 ZL201010288385.8 2010.09.16 2013.12.25 20 年 砂机主轴系统 注 一种圆锥破碎 受让 9 1 发明 ZL201110375482.5 2010.09.16 2014.02.05 20 年 机 颚式破碎机的 自主 10 液压排料口调 发明 ZL201210219116.5 2012.06.26 2014.04.02 20 年 研发 节装置 一种滚子轴承 自主 11 发明 ZL201310680987.1 2013.12.11 2015.10.21 20 年 式偏心套机构 研发 一种泵送固体 自主 12 发明 ZL201310680157.9 2013.12.12 2015.11.18 20 年 颗粒的螺杆泵 研发 3-3-2-54 一种双转子破 自主 13 发明 ZL201310674439.8 2013.12.11 2016.03.30 20 年 碎机构 研发 一种液压双辊 自主 14 发明 ZL201310677083.3 2013.12.12 2016.03.30 20 年 破碎机 研发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15 发明 ZL201410852485.7 2014.12.31 2016.08.24 20 年 机的传动机组 研发 一种液压式圆 自主 16 发明 ZL201410849357.7 2014.12.31 2016.08.24 20 年 锥破碎机 研发 单缸式圆锥破 自主 17 发明 ZL201410853264.1 2014.12.31 2016.08.24 20 年 碎机 研发 一种单缸圆锥 自主 18 发明 ZL201410852190.X 2014.12.31 2016.08.24 20 年 破碎机 研发 圆锥破碎机的 自主 19 发明 ZL201410850767.3 2014.12.31 2016.08.24 20 年 支承组件 研发 圆锥破碎机结 自主 20 发明 ZL201410851278.X 2014.12.31 2016.08.24 20 年 构 研发 一种主轴滑移 自主 21 发明 ZL201310680250.X 2013.12.12 2016.08.24 20 年 式偏心套机构 研发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22 发明 ZL201410851282.6 2014.12.31 2016.09.14 20 年 机 研发 一种单缸式圆 自主 23 发明 ZL201410852205.2 2014.12.31 2016.09.14 20 年 锥破碎机 研发 自主 24 圆锥式破碎机 发明 ZL201410849386.3 2014.12.31 2016.09.14 20 年 研发 一种圆锥式破 自主 25 发明 ZL201410851376.3 2014.12.31 2017.01.04 20 年 碎机 研发 一种用于破碎 自主 26 发明 ZL201410852209.0 2014.12.31 2017.01.04 20 年 石料的圆锥机 研发 自主 27 一种颚破机 发明 ZL201510085672.1 2015.02.16 2017.01.04 20 年 研发 一种新型颚式 自主 28 发明 ZL201510083968.X 2015.02.16 2017.01.11 20 年 破碎机 研发 一种颚式破碎 自主 29 发明 ZL201510085314.0 2015.02.16 2017.01.11 20 年 机上的动颚组 研发 一种复摆颚式 自主 30 发明 ZL201510085664.7 2015.02.16 2017.01.11 20 年 破碎机 研发 3-3-2-55 一种多缸圆锥 自主 31 发明 ZL201510041847.9 2015.01.28 2017.01.18 20 年 破碎机机架 研发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32 机的液压升降 发明 ZL201410852097.9 2014.12.31 2017.01.18 20 年 研发 机构 多缸圆锥破碎 自主 33 发明 ZL201510041826.7 2015.01.28 2017.01.18 20 年 机 研发 多缸滚动轴承 自主 34 液压圆锥破碎 发明 ZL201510041560.6 2015.01.28 2017.02.22 20 年 研发 机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35 发明 ZL201510041767.3 2015.01.28 2017.02.22 20 年 机的定锥架 研发 多缸圆锥式破 自主 36 发明 ZL201510041797.4 2015.01.28 2017.02.22 20 年 碎机 研发 一种圆锥式破 自主 37 发明 ZL201510041804.0 2015.01.28 2017.02.22 20 年 碎机 研发 自主 38 圆锥破碎机 发明 ZL201510041894.3 2015.01.28 2017.02.22 20 年 研发 立轴冲击式制 自主 39 发明 ZL201510140846.X 2015.03.27 2017.03.01 20 年 砂机 研发 自主 40 颚破机 发明 ZL201510083922.8 2015.01.26 2017.03.01 20 年 研发 自主 41 颚式破碎机 发明 ZL201510083983.4 2015.02.16 2017.03.01 20 年 研发 复摆颚式破碎 自主 42 发明 ZL201510085648.8 2015.02.16 2017.03.01 20 年 机 研发 一种制砂机上 自主 43 发明 ZL201510140325.4 2015.03.27 2017.03.01 20 年 的破碎腔总成 研发 一种立轴冲击 自主 44 式破碎机上的 发明 ZL201510140257.1 2015.03.27 2017.03.01 20 年 研发 主轴结构 自主 45 制砂机 发明 ZL201510140592.1 2015.03.27 2017.03.01 20 年 研发 自主 46 立轴式制砂机 发明 ZL201510140975.9 2015.03.27 2017.03.01 20 年 研发 一种颚式破碎 自主 47 发明 ZL201510085518.4 2015.02.16 2017.03.15 20 年 机的动颚组 研发 3-3-2-56 一种轴定位结 自主 48 发明 ZL201510085632.7 2015.02.16 2017.03.15 20 年 构 研发 一种颚式破碎 自主 49 发明 ZL201510083939.3 2015.02.16 2017.04.12 20 年 机 研发 一种多缸圆锥 自主 50 发明 ZL201510042293.4 2015.01.28 2017.05.17 20 年 破碎机顶架 研发 立轴冲击式破 自主 51 发明 ZL201510140601.7 2015.03.27 2017.05.31 20 年 碎机 研发 一种立轴冲击 自主 52 发明 ZL201510140400.7 2015.03.27 2017.06.06 20 年 式制砂机 研发 颚式石料破碎 自主 53 发明 ZL201510085545.1 2015.02.16 2017.06.06 20 年 机 研发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54 发明 ZL201410852438.2 2014.12.31 2017.06.06 20 年 机机架 研发 立轴冲击制砂 自主 55 发明 ZL201510141892.1 2015.03.27 2017.06.16 20 年 机 研发 一种多缸滚动 自主 56 轴承液压圆锥 发明 ZL201510042213.5 2015.01.28 2017.06.16 20 年 研发 破碎机 自主 57 圆锥式破碎机 发明 ZL201510042028.6 2015.01.28 2017.07.07 20 年 研发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58 发明 ZL201410852099.8 2014.12.31 2017.07.07 20 年 机顶架 研发 一种多缸圆锥 自主 59 发明 ZL201510041559.3 2015.01.28 2017.07.07 20 年 破碎机底架 研发 自主 60 圆锥破碎机 发明 ZL201410851049.8 2014.12.31 2017.09.19 20 年 研发 注 一种细砂回收 受让 实用 61 1 ZL201020537630.X 2010.09.16 2011.05.04 10 年 装置 新型 一种振动给料 自主 实用 62 ZL201120378867.2 2011.10.02 2012.05.30 10 年 机 研发 新型 一种方便观察 注 受让 实用 63 及维修的稀油 2 ZL201120376585.9 2011.09.29 2012.05.30 10 年 新型 站 一种洗砂机尾 自主 实用 64 ZL201120372827.7 2011.10.02 2012.05.30 10 年 轴 研发 新型 3-3-2-57 多缸液压滚动 自主 实用 65 圆锥破碎机偏 ZL201120370710.5 2011.10.02 2012.05.30 10 年 研发 新型 心套 注 可加热式稀油 受让 实用 66 2 ZL201120372141.8 2011.09.29 2012.05.30 10 年 站 新型 一种可防止液 注 受让 实用 67 压油逆流的稀 2 ZL201120374979.0 2011.09.29 2012.05.30 10 年 新型 油站 水平三轴圆振 自主 实用 68 ZL201120379128.5 2011.10.02 2012.05.30 10 年 动筛的横梁 研发 新型 注 受让 实用 69 密封式稀油站 2 ZL201120376755.3 2011.09.29 2012.05.30 10 年 新型 注 具有磁性滤网 受让 实用 70 2 ZL201120376743.0 2010.09.29 2012.05.30 10 年 的稀油站 新型 自主 实用 71 一种振动筛 ZL201120378805.1 2011.10.02 2012.05.30 10 年 研发 新型 无级调速轮式 自主 实用 72 ZL201120372584.7 2011.10.02 2012.05.30 10 年 洗砂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多层双轴 自主 实用 73 ZL201120369283.9 2011.10.02 2012.05.30 10 年 棒条给料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多缸液压 自主 实用 74 滚动轴承圆锥 ZL201120369282.4 2011.10.02 2012.07.04 10 年 研发 新型 破碎机 一种新型颚式 自主 实用 75 ZL201120379097.3 2011.10.02 2012.07.04 10 年 破碎机 研发 新型 多缸液压滚动 圆锥破碎机过 自主 实用 76 ZL201120378839.0 2011.10.02 2012.07.04 10 年 铁保护及清腔 研发 新型 装置 一种颚式破碎 自主 实用 77 机的液压排料 ZL201220308375.0 2012.06.26 2013.01.16 10 年 研发 新型 口调节装置 用于颚式破碎 自主 实用 78 机的液压排料 ZL201220309165.3 2012.06.26 2013.01.16 10 年 研发 新型 口调节装置 3-3-2-58 用于颚式破碎 机液压排料口 自主 实用 79 ZL201220306922.1 2012.06.26 2013.01.16 10 年 调节装置的液 研发 新型 压缸 一种颚式破碎 机液压排料口 自主 实用 80 ZL201220302811.3 2012.06.26 2013.01.16 10 年 调节装置的液 研发 新型 压缸 一种滚子轴承 自主 实用 81 ZL201320816080.9 2013.12.11 2014.06.18 10 年 式偏心套机构 研发 新型 一种主轴滑移 自主 实用 82 ZL201320821461.6 2013.12.12 2014.06.18 10 年 式偏心套机构 研发 新型 一种泵送固体 自主 实用 83 颗粒的单轴承 ZL201320818385.3 2013.12.11 2014.06.18 10 年 研发 新型 螺杆泵 一种固体定量 自主 实用 84 ZL201320816698.5 2013.12.11 2014.06.18 10 年 泵的转子 研发 新型 主轴滑移式偏 自主 实用 85 ZL201320821500.2 2013.12.12 2014.06.18 10 年 心套机构 研发 新型 一种双辊破碎 自主 实用 86 机出料口调节 ZL201320821508.9 2013.12.12 2014.06.18 10 年 研发 新型 装置 一种双辊破碎 自主 实用 87 机用过铁保护 ZL201320822663.2 2013.12.11 2014.06.18 10 年 研发 新型 装置 一种泵送固体 自主 实用 88 ZL201320822371.9 2013.12.11 2014.06.18 10 年 颗粒的螺杆泵 研发 新型 一种尾砂洗选 自主 实用 89 ZL201320818325.1 2013.12.11 2014.06.18 10 年 设备 研发 新型 一种液压双辊 自主 实用 90 破碎机及液压 ZL201320818293.5 2013.12.12 2014.06.18 10 年 研发 新型 系统 一种具有自润 自主 实用 91 滑功能的圆锥 ZL201320821451.2 2013.12.12 2014.06.18 10 年 研发 新型 滚子轴承 一种破碎机用 自主 实用 92 ZL201320821575.0 2013.12.12 2014.06.18 10 年 进料筒组件 研发 新型 3-3-2-59 一种双辊破碎 机用过铁保护 自主 实用 93 ZL201320822235.X 2013.12.11 2014.06.18 10 年 装置的液压系 研发 新型 统 一种可调节电 自主 实用 94 ZL201420868917.9 2014.12.31 2015.05.06 10 年 机架 研发 新型 一种带有圆锥 自主 实用 95 齿轮的偏心套 ZL201420804171.5 2014.12.17 2015.05.13 10 年 研发 新型 结构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96 机用偏心套机 ZL201420804019.7 2014.12.17 2015.05.13 10 年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97 ZL201420868531.8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机的偏心机构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98 机的动锥旋摆 ZL201420867095.2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研发 新型 结构 一种圆锥形破 自主 实用 99 ZL201420869677.4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碎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00 ZL201420868553.4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机上的偏心套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01 ZL201420868602.4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机机架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02 机的液压升降 ZL201420871262.0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研发 新型 机构 自主 实用 103 圆锥式破碎机 ZL201420868854.7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04 ZL201420868515.9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机底架 研发 新型 一种液压升降 自主 实用 105 ZL201420868567.6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机构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06 ZL201420868899.4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07 ZL201420868591.X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机的传动机组 研发 新型 3-3-2-60 单缸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08 ZL201420868983.6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机 研发 新型 圆锥破碎机的 自主 实用 109 ZL201420867798.5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支承组件 研发 新型 用于破碎石料 自主 实用 110 ZL201420869708.6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的圆锥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11 机的动锥定位 ZL201420868512.5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研发 新型 防护结构 一种单缸圆锥 自主 实用 112 ZL201420868892.2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破碎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13 机的动锥主轴 ZL201420868455.0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研发 新型 组 自主 实用 114 液压升降机构 ZL201420868493.6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15 ZL201420868919.8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机的机座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16 ZL201420867402.7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机顶架 研发 新型 圆锥破碎机的 自主 实用 117 ZL201420867176.2 2014.12.31 2015.06.03 10 年 动锥旋摆结构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18 ZL201420867202.1 2014.12.31 2015.06.10 10 年 机结构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19 ZL201420868333.1 2014.12.31 2015.06.10 10 年 机的定锥结构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20 ZL201420868541.1 2014.12.31 2015.06.10 10 年 机的支承组件 研发 新型 一种用于破碎 自主 实用 121 ZL201420868682.3 2014.12.31 2015.06.10 10 年 石料的圆锥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22 ZL201420868390.X 2014.12.31 2015.06.10 10 年 机的传动机构 研发 新型 自主 实用 123 圆锥破碎机 ZL201420868675.3 2014.12.31 2015.06.10 10 年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24 ZL201420869643.5 2014.12.31 2015.06.10 10 年 机的进料架 研发 新型 3-3-2-61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凸凹面上 自主 实用 125 ZL201420855909.0 2014.12.29 2015.06.17 10 年 下一体式止推 研发 新型 机构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26 机用双凸面式 ZL201420831429.0 2014.12.24 2015.06.17 10 年 研发 新型 止推机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凸凹面下 自主 实用 127 ZL201420851827.9 2014.12.29 2015.06.17 10 年 一体式止推机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28 机用凹凸面止 ZL201420843950.6 2014.12.26 2015.06.17 10 年 研发 新型 推机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平凹面下 自主 实用 129 ZL201420838446.7 2014.12.25 2015.06.17 10 年 一体式止推机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30 机用上凹面止 ZL201420845392.7 2014.12.26 2015.06.17 10 年 研发 新型 推机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平凹面上 自主 实用 131 ZL201420838466.4 2014.12.25 2015.06.17 10 年 下一体式止推 研发 新型 机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凹凸面下 自主 实用 132 ZL201420849727.2 2014.12.26 2015.06.17 10 年 一体式止推机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偏心套机 自主 实用 133 ZL201420807058.2 2014.12.17 2015.06.17 10 年 构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上凸面下 自主 实用 134 ZL201420832171.6 2014.12.24 2015.06.17 10 年 一体式止推机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滚动轴承 自主 实用 135 式破碎机止推 ZL201420851265.8 2014.12.29 2015.06.17 10 年 研发 新型 机构 3-3-2-62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36 机用平凹面式 ZL201420838485.7 2014.12.25 2015.06.17 10 年 研发 新型 止推机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上凹面上 自主 实用 137 ZL201420845138.7 2014.12.26 2015.06.17 10 年 下一体式止推 研发 新型 机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平凹面上 自主 实用 138 ZL201420838482.3 2014.12.25 2015.06.17 10 年 一体式止推机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上凸面上 自主 实用 139 ZL201420830922.0 2014.12.24 2015.06.17 10 年 一体式止推机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凹凸面上 自主 实用 140 ZL201420849291.7 2014.12.26 2015.06.17 10 年 下一体式止推 研发 新型 机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双凸面下 自主 实用 141 ZL201420837285.X 2014.12.25 2015.06.17 10 年 一体式止推机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双凸面上 自主 实用 142 ZL201420837786.8 2014.12.25 2015.06.17 10 年 下一体式止推 研发 新型 机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上凹面下 自主 实用 143 ZL201420850577.7 2014.12.27 2015.06.17 10 年 一体式止推机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双凸面上 自主 实用 144 ZL201420836115.X 2014.12.24 2015.06.17 10 年 一体式止推机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上凸面上 自主 实用 145 ZL201420832206.6 2014.12.24 2015.06.17 10 年 下一体式止推 研发 新型 机构 3-3-2-63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凸凹面上 自主 实用 146 ZL201420852085.1 2014.12.29 2015.06.17 10 年 一体式止推机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47 机用上凸面式 ZL201420829853.1 2014.12.24 2015.06.17 10 年 研发 新型 止推机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凹凸面上 自主 实用 148 ZL201420845288.8 2014.12.26 2015.06.17 10 年 一体式止推机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圆锥破碎 机用上凹面上 自主 实用 149 ZL201420850472.1 2014.12.27 2015.06.24 10 年 一体式止推机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50 机的破碎腔结 ZL201520058077.4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多缸圆锥 自主 实用 151 破碎机的传动 ZL201520057877.4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研发 新型 机组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52 ZL201520058040.1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机的定锥结构 研发 新型 一种多缸圆锥 自主 实用 153 ZL201520057950.8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式破碎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多缸圆锥 自主 实用 154 破碎机的支承 ZL201520058445.5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研发 新型 组件 一种滚动轴承 自主 实用 155 ZL201520058591.8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圆锥破碎机 研发 新型 多缸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56 ZL201520058550.9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机底架 研发 新型 一种防尘动锥 自主 实用 157 ZL201420869658.1 2014.12.31 2015.07.08 10 年 旋摆结构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58 机的动锥防逆 ZL201520057879.3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研发 新型 旋机构 3-3-2-64 一种多缸圆锥 自主 实用 159 ZL201520057553.0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破碎机底架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60 ZL201520058083.X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机的动锥组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61 ZL201520058091.4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机顶架 研发 新型 一种多缸体圆 自主 实用 162 ZL201520057855.8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锥破碎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63 ZL201520058563.6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机 研发 新型 滚动轴承圆锥 自主 实用 164 ZL201520058573.X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破碎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65 ZL201520057551.1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机的偏心机构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66 机上的偏心轴 ZL201520057981.3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研发 新型 套 一种多缸圆锥 自主 实用 167 ZL201520058438.5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破碎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68 机用凸凹面式 ZL201420850556.5 2014.12.27 2015.07.08 10 年 研发 新型 止推机构 一种圆锥破碎 自主 实用 169 ZL201520058525.0 2015.01.28 2015.07.08 10 年 机的传动机构 研发 新型 一种颚破机的 自主 实用 170 动颚组拉紧缓 ZL201520114037.7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研发 新型 冲机构 一种退卸套工 自主 实用 171 ZL201520112549.X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装结构 研发 新型 一种颚式破碎 自主 实用 172 ZL201520113864.4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机的驱动机组 研发 新型 一种制砂机上 自主 实用 173 ZL201520180119.1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的主轴结构 研发 新型 一种立轴式制 自主 实用 174 ZL201520180687.1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砂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制砂机上 自主 实用 175 ZL201520180355.3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的主轴组 研发 新型 3-3-2-65 一种颚式破碎 自主 实用 176 ZL201520113866.3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机的定颚体 研发 新型 一种制砂机上 自主 实用 177 ZL201520180602.X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的转子组 研发 新型 一种颚式破碎 自主 实用 178 ZL201520114039.6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机的定颚架 研发 新型 一种颚破机机 自主 实用 179 架上的机架拉 ZL201520112571.4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研发 新型 杆 一种颚式破碎 自主 实用 180 ZL201520114038.1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机的机架结构 研发 新型 一种制砂机转 自主 实用 181 ZL201520180049.X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子组 研发 新型 自主 实用 182 制砂机机架 ZL201520179877.1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研发 新型 一种制砂设备 自主 实用 183 ZL201520180510.1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上的主轴组 研发 新型 自主 实用 184 颚式破碎机 ZL201520113996.7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研发 新型 一种颚破机的 自主 实用 185 ZL201520113935.0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动颚组 研发 新型 颚式破碎机的 自主 实用 186 ZL201520113865.9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机架结构 研发 新型 颚式破碎机机 自主 实用 187 ZL201520112565.9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架 研发 新型 自主 实用 188 颚破机 ZL201520111934.2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研发 新型 自主 实用 189 制砂机 ZL201520180282.8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研发 新型 一种颚式破碎 自主 实用 190 ZL201520114113.4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机机架 研发 新型 自主 实用 191 一种退卸套 ZL201520112626.1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研发 新型 一种颚式结构 自主 实用 192 ZL201520114185.9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的石料破碎机 研发 新型 3-3-2-66 颚式结构的石 自主 实用 193 ZL201520112499.5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料破碎机 研发 新型 自主 实用 194 一种主轴结构 ZL201520179753.3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研发 新型 一种制砂机上 自主 实用 195 ZL201520180938.6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的破碎腔总成 研发 新型 自主 实用 196 一种制砂机 ZL201520179980.6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研发 新型 自主 实用 197 一种密封环 ZL201520111991.0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研发 新型 一种制砂机上 自主 实用 198 ZL201520180447.1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的给料斗总成 研发 新型 一种轴定位结 自主 实用 199 ZL201520111992.5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构 研发 新型 一种颚破机机 自主 实用 200 ZL201520114036.2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架 研发 新型 一种颚式石料 自主 实用 201 ZL201520112306.6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破碎机 研发 新型 一种立轴冲击 自主 实用 202 ZL201520179974.0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式破碎机机架 研发 新型 一种立轴冲击 自主 实用 203 ZL201520180106.4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制砂机 研发 新型 颚式石料破碎 自主 实用 204 ZL201520114138.4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机 研发 新型 一种颚破机的 自主 实用 205 出料口调节机 ZL201520112270.1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研发 新型 构 一种颚式破碎 自主 实用 206 ZL201520113351.3 2015.02.16 2015.08.26 10 年 机上的动颚组 研发 新型 一种立轴冲击 自主 实用 207 式破碎机上的 ZL201520180367.6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研发 新型 主轴组 一种制砂机机 自主 实用 208 ZL201520180744.6 2015.03.27 2015.08.26 10 年 架上的筋护板 研发 新型 一种制砂机机 自主 实用 209 ZL201520180791.0 2015.03.27 2015.10.28 10 年 架 研发 新型 3-3-2-67 制砂机上的转 自主 实用 210 ZL201520180707.5 2015.03.27 2015.10.28 10 年 子组 研发 新型 一种立轴冲击 自主 实用 211 ZL201520181819.2 2015.03.27 2015.10.28 10 年 式破碎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四转子立 自主 实用 212 轴冲击式破碎 ZL201620732810.0 2016.07.08 2017.01.04 10 年 研发 新型 机 一种履带式移 自主 实用 213 ZL201620731631.5 2016.07.08 2017.01.04 10 年 动破碎站 研发 新型 一种四转子破 自主 实用 214 ZL201620733809.X 2016.07.08 2017.01.04 10 年 碎机构 研发 新型 一种移动破碎 自主 实用 215 ZL201620736717.7 2016.07.08 2017.01.04 10 年 站机架本体组 研发 新型 一种振动设备 自主 实用 216 用可调角度支 ZL201620923531.2 2016.08.22 2017.02.08 10 年 研发 新型 座机构 一种振动筛用 自主 实用 217 ZL201620926177.9 2016.08.22 2017.02.22 10 年 弹性电机座 研发 新型 一种振动筛用 自主 实用 218 ZL201620919015.2 2016.08.22 2017.02.22 10 年 筛网架 研发 新型 一种振动筛用 自主 实用 219 ZL201620918350.0 2016.08.22 2017.02.22 10 年 偏心皮带轮 研发 新型 一种给料机用 自主 实用 220 ZL201620918346.4 2016.08.22 2017.02.22 10 年 激振器 研发 新型 一种双轴同步 自主 实用 221 ZL201620915030.X 2016.08.22 2017.08.11 10 年 振动筛 研发 新型 一种易于拆卸 自主 实用 222 ZL201721110083.5 2017.08.31 2018.04.10 10 年 的锤式破碎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履带式移 自主 223 发明 ZL201610544016.8 2016.07.08 2018.09.11 20 年 动破碎站 研发 一种水动力铅 自主 实用 224 ZL201721111273.9 2017.08.31 2018.04.06 10 年 膏分选筛 研发 新型 一种双电机铅 自主 实用 225 ZL201721109192.5 2017.08.31 2018.04.10 10 年 膏分选筛 研发 新型 一种锤式破碎 自主 实用 226 ZL201721111033.9 2017.08.31 2018.04.10 10 年 机用锤头支架 研发 新型 3-3-2-68 一种废铅酸蓄 自主 实用 227 电池回收再生 ZL201721112007.8 2017.08.31 2018.04.10 10 年 研发 新型 系统 一种锤式破碎 自主 实用 228 ZL201721111356.8 2017.08.31 2018.04.10 10 年 机用转子 研发 新型 一种船式刮板 自主 实用 229 ZL201721113950.0 2017.08.31 2018.04.06 10 年 机 研发 新型 一种运行稳定 自主 实用 230 ZL201721108087.X 2017.08.31 2018.04.10 10 年 的锤式破碎机 研发 新型 一种四转子立 自主 231 轴冲击式破碎 发明 ZL201610546437.4 2016.07.08 2018.12.28 20 年 研发 机 一种四转子破 自主 232 发明 ZL201610547047.9 2016.07.08 2018.12.25 20 年 碎机构 研发 注 1:2011 年 8 月,陈利华与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将其名下“一 种圆锥破碎机(ZL201010288375.4)”、 一种圆锥破碎机用动锥支承座(ZL201010288388.1)”、 “ 一 种 圆 锥 破 碎 机 用 偏 心 套 机 构 ( ZL201010288390.9 ) ” 、 “ 一 种 立 轴 式 制 砂 机 (ZL201010578551.8)”、“一种立轴式制砂机主轴系统(ZL201010288385.8)”、“一种 圆锥破碎机(ZL201110375482.5)”、“一种细砂回收装置(ZL201020537630.X)”7 项专 利(申请权)无偿转让给公司。 注 2:2012 年 5 月,山润机械与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将山润机 械拥有的“具有磁性滤网的稀油站(ZL201120376743.0)”、“一种方便观察及维修的稀油 站(ZL201120376585.9)”、“密封式稀油站(ZL201120376755.3)”、“可加热式稀油站 (ZL201120372141.8)”和“一种可防止液压油逆流的稀油站(ZL201120374979.0)”5 项 专利(申请权)无偿转让给公司。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共拥有 62 项注册商 标,并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注册人 类号 取得方式 有效期至 1 4503574 浙矿重工 7 申请 2027.11.13 3-3-2-69 2 6908368 浙矿重工 7 申请 2020.05.13 3 6908369 浙矿重工 7 申请 2020.05.13 4 6908370 浙矿重工 7 申请 2020.12.13 5 7638690 浙矿重工 1 申请 2021.01.13 6 7638711 浙矿重工 2 申请 2021.01.13 7 7638741 浙矿重工 3 申请 2020.11.13 8 7638761 浙矿重工 4 申请 2020.11.20 9 7638783 浙矿重工 5 申请 2021.01.13 10 7638845 浙矿重工 6 申请 2021.03.13 11 7638931 浙矿重工 7 申请 2021.03.13 12 7638950 浙矿重工 8 申请 2021.03.06 13 7638981 浙矿重工 9 申请 2021.06.20 14 7641896 浙矿重工 10 申请 2020.11.20 15 7641949 浙矿重工 11 申请 2021.05.20 16 7641975 浙矿重工 12 申请 2020.11.20 17 7641999 浙矿重工 15 申请 2020.11.20 18 7642032 浙矿重工 16 申请 2020.11.27 19 7642055 浙矿重工 17 申请 2020.11.27 20 7642078 浙矿重工 18 申请 2020.12.27 3-3-2-70 21 7642127 浙矿重工 19 申请 2021.05.13 22 7642158 浙矿重工 20 申请 2021.03.06 23 7642191 浙矿重工 21 申请 2021.05.20 24 7645278 浙矿重工 22 申请 2021.01.27 25 7648267 浙矿重工 24 申请 2021.03.20 26 7648281 浙矿重工 25 申请 2022.02.13 27 7648407 浙矿重工 29 申请 2020.12.06 28 7648531 浙矿重工 31 申请 2021.01.20 29 7648557 浙矿重工 32 申请 2020.11.13 30 7648580 浙矿重工 33 申请 2020.11.13 31 7651657 浙矿重工 36 申请 2020.12.06 32 7651719 浙矿重工 38 申请 2020.12.06 33 7651757 浙矿重工 39 申请 2021.02.20 34 7651786 浙矿重工 40 申请 2020.12.06 35 7651805 浙矿重工 41 申请 2021.01.06 36 7651832 浙矿重工 42 申请 2021.01.06 37 7651857 浙矿重工 43 申请 2020.12.20 38 7651879 浙矿重工 44 申请 2020.12.20 3-3-2-71 39 7654931 浙矿重工 45 申请 2020.12.20 40 13911803 浙矿重工 7 申请 2025.08.20 41 17973257 浙矿重工 1 申请 2026.11.06 42 17973358 浙矿重工 3 申请 2026.11.06 43 17973529 浙矿重工 4 申请 2026.11.06 44 17973797 浙矿重工 6 申请 2026.11.06 45 17974432 浙矿重工 8 申请 2026.11.06 46 17974840 浙矿重工 11 申请 2026.11.06 47 17975062 浙矿重工 12 申请 2026.11.06 48 17975204 浙矿重工 17 申请 2026.11.06 49 17975327 浙矿重工 19 申请 2026.11.06 50 17975544 浙矿重工 21 申请 2026.11.06 51 17975580 浙矿重工 23 申请 2026.11.06 52 17975712 浙矿重工 24 申请 2026.11.06 53 17975822 浙矿重工 25 申请 2026.11.06 54 17975982 浙矿重工 26 申请 2026.11.06 55 17976253 浙矿重工 37 申请 2026.11.06 56 17976367 浙矿重工 39 申请 2026.11.06 3-3-2-72 57 17986055 浙矿重工 42 申请 2026.11.06 58 17986198 浙矿重工 43 申请 2026.11.06 59 17976101 浙矿重工 30 申请 2027.01.13 60 17974666 浙矿重工 9 申请 2027.01.13 61 17974192 浙矿重工 7 申请 2027.01.13 62 7648505 浙矿重工 30 申请 2021.01.06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共拥有 4 项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具体情况 如下: 序号 著作权人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取得方式 权利范围 首次发表日期 浙矿重工圆锥机 1 浙矿重工 2015SR176134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智控软件 V1.0 浙矿重工数字化 2 浙矿重工 矿山信息交互系 2015SR175136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统软件 V1.0 浙矿重工圆锥机 3 浙矿重工 2019SR0049200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智控软件 V2.0 浙矿重工数字化 4 浙矿重工 矿山信息交互系 2019SR0049209 原始取得 全部权利 未发表 统软件 V2.0 (五)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设备为数控铣镗床、数控立式车床、数控卧式车床、数控 车床、数控机床、起重机、钻床、抛丸处理设备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设备。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其主要设备拥有的所有权真实、合法、有效。 (六)发行人的资产抵押情况 3-3-2-73 经核查,发行人为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将部分自有土地设置抵押 担保,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抵押事项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发行人对上述资产的合法使 用以及正常生产经营。 (七)发行人租赁房屋情况 面积 租金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用途 (m2) (万元/年) 长兴县和平镇永兴 2018.03.19 至 1 浙矿重工 钱华斌 路 13 幢 10 号房 3 - 宿舍 0.98 2019.03.18 楼及阁楼 长兴县和平镇华兴 2016.11.30 至 2 浙矿重工 卢秋菊 896.23 宿舍 4.80 路1号 2019.11.30 广汉市北京大道二 2019.01.01 至 3 浙矿重工 吴斌 400.00 办公 7.00 段1号 2019.12.31 广汉市国道 108 与 2018.08.01 至 4 浙矿重工 杨春 100.00 仓库 0.80 北京大道交汇处 2019.07.31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在房屋 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7 月 30 日颁布的《关 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当事 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合 同未履行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况不会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不会对发行人权 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有权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上述房产。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承租的上述第 3 项、第 4 项房屋,出租人尚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权属证书。经发行人说明,上述租赁房屋 主要用于办公、仓库,发行人已租用上述房屋多年,租赁期间不存在因该房产未 取得权属证书而产生产权纠纷,影响公司正常使用该房产的情形。且该等租赁房 产的可替代性较强,同等条件的房产在当地供应较为充分,因此即使搬迁更换相 3-3-2-74 关房产,发行人亦可在短期内找到适合的房产,不会对发行人未来的生产经营活 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利华出具的承诺:“公司因另租其他房产进行搬迁 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因租赁房产的产权瑕疵而遭受的其他损失,其将在不需要发 行人支付任何对价的基础上予以足额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合同签订主体合格、必备条款齐全,内容真实合法、 有效。 (八)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产经营设备等财产产权界定清晰,真实、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控股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合同资料,并就有关事项询问了发行 人相关管理人员,从中确定了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 或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签订日期 相对方 合同标的 (万元) 惠州市惠城区惠鑫 圆锥破碎机、颚式破碎机、振 1 2018.7.7 1,200.00 石粉加工厂 动筛、给料机等设备 宁波众鼎建材有限 圆锥破碎机、颚式破碎机、振 2 2018.7.10 1,019.00 公司 动筛、给料机等设备 建德市建伟矿业有 3 2018.7.10 圆锥破碎机、振动筛等设备 999.00 限公司 山东港湾建设集团 圆锥破碎机、颚式破碎机、振 4 2018.6.13 580.00 有限公司 动筛、给料机等设备 3-3-2-75 圆锥破碎机、颚式破碎机、立 杭州临安交口砂石 5 2018.11.7 轴式冲击破、振动筛、给料机 770.00 有限公司 等设备 易县巨石矿业有限 圆锥破碎机、颚式破碎机、振 6 2018.11.3 1,419.00 公司 动筛、给料机等设备 武穴市东南矿业有 圆锥破碎机、振动筛、给料机 7 2018.11.8 1,886.00 限公司 等设备 陕西中铁华博实业 圆锥破碎机、颚式破碎机、振 8 2018.11.25 1,188.00 发展有限公司 动筛、给料机等设备 临安市众亿建材有 颚式破碎机、立轴式冲击破等 9 2019.1.12 564.00 限公司 设备 西双版纳榕鑫砂石 圆锥破碎机、立轴式冲击破等 10 2019.1.18 738.00 料厂 设备 武穴市民本矿产资 11 2018.11.6 圆锥破碎机、洗砂机等设备 545.00 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顺兴石场有 12 2019.1.17 圆锥破碎机、振动筛等设备 1,970.00 限公司 襄阳红山矿业有限 圆锥破碎机、颚式破碎机、振 13 2019.1.23 3,548.80 公司 动筛、给料机、输送带等设备 安徽超威环保科技 废旧铅酸蓄电池破碎分选成 14 2019.1.22 3,600.00 有限公司 套设备 2、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1)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 2018 年 1 月 6 日,发行人与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 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号:浙长村银(2018)最抵字第 202018010606832 号),发行人为其在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于 2018 年 1 月 6 日至 2020 年 1 月 5 日期间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最高本 金金额为 1,327.1126 万元,抵押物为数控车床 LD48*3000,1 台;数控重型卧式 车床 HT2000-NC,2 台;数控龙门铣镗床 GMC2550R2,2 台;数控地式铣镗床 TK6916, 台;数控地式铣镗床, 台;双式车床数控, 台;地镗铣床 TPX6123*56, 1 台。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 3-3-2-76 2016 年 4 月 14 日,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签订《最 高额抵押合同》(编号:33100620160015468),发行人为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自 2016 年 4 月 14 日至 2019 年 4 月 13 日间形成的债务提 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金额为 3,522 万元,抵押物为编号为长土国用(2015) 第 10703254 号的土地使用权及编号为长房权证和平字第 00352757 号的房屋所有 权。 (3)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与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流 动资金信用借款合同》(编号:8821120180026370),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供 500 万元借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4.4‰,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7 月 3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0 日。 3、保函协议、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1)保函协议 2018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签订了 《开立国内保函协议》(编号:33050220180002623),根据该协议,中国农业 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开立以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保函受 益人的国内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 58 万元,保函到期日为 2019 年 6 月 22 日。 2018 年 6 月 25 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出具《国内保函》 (CMS 编号:2018 第 002623 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以山 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保函受益人开具保函,保函种类为履约保函,保函金 额为 58 万元,保函有效期限为 2018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6 月 22 日。 2018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签订了 《权利质押合同》(编号:33100420180016388),根据该协议,发行人为其与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签订上述《开立国内保函协议》(编 号:33050220180002623)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为编号为(浙)09-015116052 的存单,质押物暂作价 58 万元,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物所得价 款为准。 3-3-2-77 (2)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2018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签订了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编号:33180120180001171),根据该协议,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同意为发行人开具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承兑 的商业汇票以《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清单》(编号:33180120180001171-1)上所 列示的商业汇票为限。 2018 年 2 月 5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签订了 《权利质押合同》(编号:33100420180004469),根据该协议,发行人为其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签订的上述《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编 号:33180120180001171)进行质押担保,担保金额为 348 万元,质押物为编号 为(浙)09015053798 的存单。 4、合作协议 2017 年 7 月 10 日,公司与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机器 设备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 司的部分优质客户提供总金额不超过 9,000 万元的机器设备按揭贷款,按揭贷款 资金应存入公司在该银行开设的按揭贷款专户并由公司自行管理和支配,公司为 本协议项下总额度内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协议的有效期为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6 日。 5、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有效、必备条款齐 全,目前未发生重大纠纷,在合同当事人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亦不存在 潜在法律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已履行完毕 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3-3-2-78 (四)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九、关联 交易及同业竞争”)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亦不存 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其他应收款余 额为 5,109,752.05 元,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726,267.84 元,具体如下: 1、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 占其他应收款合计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内容 金额(元) 数的比例(%) 长兴永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保证金 2,000,000.00 39.14 长兴县国土资源局 保证金 1,082,600.00 21.19 温州市荣和建材有限公司 保证金 500,000.00 9.79 安徽超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金 400,000.00 7.83 浙江多吉盛供应链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金 300,000.00 5.87 合 计 - 4,282,600.00 83.81 2、其他应付款为应付暂收款 672,177.21 元以及其他 54,090.63 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 1、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 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2、增资扩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增资扩股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3-3-2-79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二)发行人设立至今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或出售资产 1、出售资产 (1)转让湖州顺鑫 51%的股权 本次股权转让前,湖州顺鑫为浙矿重工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 万元。 2016 年 3 月 21 日,浙矿重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转让湖州顺鑫电滚筒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将其持有湖州顺鑫的 51% 的股权以 30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掌华。湖州顺鑫的转让交易定价主要依据其 2015 年末的资产状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湖州顺鑫 经审计净资产为 416.96 万元,实收资本为 600 万元。 2016 年 3 月 21 日,湖州顺鑫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6 年 3 月 21 日,浙矿重工与徐掌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6 年 3 月 29 日,湖州顺鑫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湖州顺鑫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徐掌华 306 51 2 俞文清 294 49 合 计 600 100 (2)转让山润机械 51%的股权 股权转让前,山润机械为浙矿重工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 550 万元。 ① 2017 年 3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2 月 20 日,浙矿重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转让长兴山润机械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将其持有山润机械的 25%的股 权以 186.1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爱锋,将其持有山润机械的 16%的股权以 119.12 3-3-2-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柴东。山润机械的转让交易定价依据其 2016 年末净资产状况 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2017 年 3 月 6 日,山润机械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7 年 3 月 6 日,浙矿重工分别与许爱锋、柴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7 年 3 月 8 日,山润机械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山润机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爱锋 247.50 45 2 柴东 247.50 45 3 浙矿重工 55.00 10 合 计 550.00 100 ② 2018 年 7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7 月 12 日,浙矿重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转让长兴山润机械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将其持有山润机械的 10%的股 权以 7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许爱锋。山润机械的转让交易定价依据其 2017 年末净 资产状况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2018 年 7 月 13 日,山润机械召开股东会,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18 年 7 月 25 日,浙矿重工与许爱锋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8 年 7 月 30 日,山润机械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山润机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许爱锋 302.50 55 2 柴东 247.50 45 合 计 550.00 100 2、发行人报告期内设立子公司 3-3-2-81 2014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在柬埔寨 金边市设立柬埔寨公司。 2015 年 3 月 30 日,发行人出资 20,000 万瑞尔(5 万美元)设立柬埔寨公司。 柬埔寨公司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 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的计划或意向。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行为 已经履行了内部审批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现行《公司章程》的制定 2013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并已在湖州市工 商局办理了备案。 (二)近三年发行人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1、2015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公司经 营范围变更以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47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审议通过《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5 年 9 月 9 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湖州市工商局办理了备案。 2、2017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公司注 册资本由 5,100 万元增至 7,500 万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017 年 11 月 8 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湖州市工商局办理了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办理了工商备案,均履行了法定程序,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3-3-2-82 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后实施的《公司章程》 在准备申请本次发行的工作过程中,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制定了公司股票上市后实施的章程草案。 2018 年 12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的本次发行后实施的《公司章程》, 已经载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制定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已经履行了法 定程序,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组织 机构。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发行人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的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不少于全体董事 的 1/3。董事会全体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全体董 事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3、发行人的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比例不低于 1/3,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由 1 名总经理、3 名副总经理(其中 1 名兼任董 3-3-2-83 事会秘书)、1 名财务总监组成。高级管理人员中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除董 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 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防范控投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议事规则和内部决策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设立以来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发行人共召开过 18 次股东大会、31 次董事会会议、19 次监事会会议。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有关 议案或提案、会议记录、表决票和会议决议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记录的内容及签署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行为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结论 3-3-2-84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本次发行上市 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 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记录的内容及签署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行为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发行人现任 7 名董事的简历如下: (1)陈利华先生,1969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EMBA、高级经济师。2003 年 9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长虹路桥执行董事;2013 年 2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2)陈利群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EMBA。2003 年 9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长虹路桥采购部经理;2013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发行人董事兼采购部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兼 副总经理。 (3)陈连方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2003 年 9 月至 2013 年 2 月,任长虹路桥副总经理;2013 年 2 月至 2013 年 6 月, 任长虹路桥董事兼副总经理;2013 年 6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 (4)高文尧先生,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1984 年 8 月至 1987 年 12 月,任杭州国际大厦财务部会计;1987 年 12 月至 1988 年 10 月,任浙江省能源原材料开发总公司会计;1988 年 10 月至 2004 年 10 月,任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会计兼财务部副经理;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3 月,任浙江发展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兼副总经理;2007 年 4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 3-3-2-85 2017 年 7 月,任浙江省富浙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12 月至今,任浙 江富浙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 年 8 月至今,任浙江省浙创启元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 年 4 月至今,任浙创投董事长;2018 年 5 月至今, 任发行人董事。 (5)翁泽宇先生,196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1984 年 8 月至 2006 年 7 月,历任浙江工业大学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所副所长、 常务副所长;2006 年 8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浙江工业大学车辆工程与测控技术 系主任;2009 年 8 月至今,任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兼任中国振动工程学会机械 动力学专业委员会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机床专业委员会常 务委员、中国振动工程学会理事、浙江省振动工程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机械工 程学会生产工程分会副理事长;2013 年 6 月起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6)徐晓东先生,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 生学历。2003 年 8 月至 2006 年 8 月,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讲师、香 港理工大学会计与金融学院博士后;2007 年 3 月至 2012 年 12 月,历任上海交 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访问学者。现任上 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 7 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7)祝波善先生,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1992 年 8 月至 1999 年 9 月,历任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学生工作组团委书记、 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第三研究室主任;现任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上海天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思翔绿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上海思翔绿色建筑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常务 副会长;2013 年 10 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发行人现任 3 名监事的简历如下: 3-3-2-86 (1)许卫华先生,196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 1988 年 9 月至 2006 年 5 月,历任湖州第三水泥厂技术员、生产部经理;2006 年 5 月至 2013 年 6 月,历任长虹路桥售后服务部技术员、售后服务部经理;2013 年 6 月至今,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售后服务部经理。 (2)施欢欢先生,198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5 年 7 月至 2010 年 12 月,历任宁波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客户经理, 台州欧尔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浙江天能能源科技研究院院长助 理;2012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长虹路桥办公室副主任;2013 年 6 月起至今, 任发行人监事会监事、行政部经理。 (3)李国强先生,198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2007 年 7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德马格塑料机械(宁波)设备有限公司技术部技 术员;2009 年 3 月至 2012 年 5 月,历任长虹路桥技术员、技术部副经理、生产 部副经理;2012 年 6 月至今,任发行人生产部生产经理,2018 年 5 月至今,任 发行人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现任 5 名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如下: (1)陈利华先生,总经理(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 1、董事会成员”)。 (2)陈连方先生,副总经理(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 1、董事会成员”)。 (3)陈利群先生,副总经理(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 1、董事会成员”)。 (4)林为民先生,197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2 年 8 月至 2012 年 3 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和平支行行 长,浙江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行长。2012 年 4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长虹路桥副总经理;2013 年 6 月至今,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兼任湖州君渡监事。 3-3-2-87 (5)余国峰先生,197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2 年 10 月至 1997 年 3 月,任长兴白水泥厂会计;1997 年 4 月至 2011 年 6 月, 历任长兴会计师事务所、湖州金陵会计师事务所、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长虹路桥财务总监;2013 年 6 月至今,任发行人财务 总监。 4、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任职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情况 1、董事的变化 (1)截至 2016 年 1 月,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陈利华、陈连方、陈利群、陈 波、翁泽宇、由立明、祝波善 7 人,其中陈利华为董事长,翁泽宇、由立明、祝 波善 3 人为独立董事。 (2)2016 年 6 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陈利华、陈连方、陈利群、陈波、 翁泽宇、徐晓东、祝波善 7 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翁泽宇、徐晓东、祝波 善 3 人为独立董事。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由立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 务,徐晓东为第二届董事会新当选独立董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选举陈利华为董事长。 (3)2018 年 4 月,浙创投委派的董事陈波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 2018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选高文尧为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董事。 2、监事的变化 (1)截至 2016 年 1 月,发行人监事会成员为许卫华、施欢欢、张德亮,其 3-3-2-88 中,许卫华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2)2016 年 6 月,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许卫华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发行人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施欢欢、张德亮为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许卫 华为监事会主席。 (3)2018 年 4 月,张德亮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监事职务。2018 年 5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选李国强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截至 2016 年 1 月,发行人的总经理为陈利华、副总经理为陈连方、陈 利群、林为民,林为民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总监为余国峰。 (2)2016 年 7 月,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成立。2016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人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陈利华为总经理,聘任陈连方、陈利群、林 为民为发行人副总经理,林为民兼任董事会秘书,聘任余国峰为发行人财务总监。 4、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两年来选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近两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设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其中独立董事徐晓东为会计专业人士。经核查,发行人现任 3 名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内部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2-89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任职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 大变化,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1、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股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注1 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 5% 注2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 5%、16%、17%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 房产税 1.2%、12%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 应缴流转税税额 5% 税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注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0%、25% 注 1: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租赁收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征收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 注 2: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政策,出口退税率为:5%、9%、15%和 17%,其 中振动筛、破碎机设备 2017 年 7 月退税率由 15%调整为 17%。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 年 4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公司原适用 17%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6%;原适用 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 调整至 16%。 注 3: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15%,柬埔寨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20%,曾经子公司山润机械、 湖州顺鑫所得税税率为 25%。 2、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3-3-2-9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规定。 (二)税收优惠及其依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4 年 9 月 29 日,公司获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 国家税务局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F2014330003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4-2016 年度享受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公司 2014 年 9 月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公司重 新申请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获得由浙江省科学技术 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30024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7-2019 年度享受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税收优惠政策。 2、公司在报告期内收到的其他税费的减免优惠 (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 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 号),长兴县地方税务局 和平税务分局于 2016 年 8 月 10 日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编号:长地税和优 批字[2016]第 8 号),公司获得 2015 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4,400.00 元的优惠 额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长兴县地方税 务局和平税务分局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编号:长地 税通[2016]60890 号),公司获得 2015 年度房产税减征幅度为 50%的优惠额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长兴 县地方税务局和平税务分局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编号: 3-3-2-91 长地税通[2017]450 号),公司获得 2015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幅度为 80%的 优惠额度。 (4)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 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 号),长兴县地方税务局 和平税务分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编号:长地税通[2017] 25767 号),公 司获得 2016 年度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减征额度为 36,906.00 元的优惠额度。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长兴 县地方税务局和平分局于 2017 年 12 月 29 日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编号: 长地税通[2017]34545 号),公司获得 2016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402,700.03 元优 惠额度。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2017 年 12 月 5 日,长兴县地方税务局和平分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编号:长地税通 [2017]33331 号),公司获得 2016 年度房产税减征幅度为 50%的优惠额度。 (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名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 决定》及国家税务总局长兴县税务局和平税务所于 2018 年 12 月出具的《退(抵) 税申请审批表》,公司获得 2017 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返还 420,261.18 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法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 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根据 LAWYER OFFICE NACH TRY 出具的法律意见,柬埔寨公司不存在因 税务问题而产生的诉讼情况。 (四)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公司享受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报告》 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专项拨 款、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 3-3-2-92 (1)2016 年享受的专项拨款、政府补贴如下: 补贴金额 序号 补贴项目 享受补贴依据 批准机关 (万元) 2015 年度加快建 关于拨付 2015 年度加快建设工业 长兴县经济和信 1 设工业强县财政 109.00 强县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 息化委员会 专项资金 (长财企[2016]103 号) 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多层次资本 挂牌上市扶持政 2 100.00 市场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长政 长兴县财政局 策奖励 发[2016]18 号) 2015 年工业与信 关于拨付 2015 年工业与信息化发 长兴县财政局、 3 息化发展财政专 59.00 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企 长兴县经济和信 项资金 [2016]258 号) 息化委员会 2015 年度房产税 税务事项通知书(长地税通 长兴县地方税务 4 17.83 退税 [2016]60890 号) 局和平税务分局 工业政策税收贡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强镇建设的 长兴县和平镇人 5 13.00 献奖 政策意见 民政府 2015 年度长兴县 关于下达 2015 年长兴县科技券第 长兴县财政局、 6 科技券第二次兑 9.73 二 次 兑 现 经 费 的 通 知 ( 长 财 预 长兴县科学技术 现经费 [2016]96 号) 局 2015 年工业与信 关于拨付 2015 年工业与信息化发 长兴县财政局、 7 息化发展财政专 7.09 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企 长兴县经济和信 项资金 [2016]258 号) 息化委 税务事项通知书(长地税和优批 长兴县地方税务 8 水利基金减免 6.44 字[2016]第 8 号) 局和平税务分局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科学技术 2015 年长兴县技 长兴县财政局、 局关于下达 2015 年长兴县技术创 9 术创新体系建设 4.95 长兴县科学技术 新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的通知(长 专项资金 局 财预[2016]87 号) 工业政策税收成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强镇建设的 长兴县和平镇人 10 4.00 长奖 政策意见 民政府 2014 年和平镇工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强镇建设的 长兴县和平镇人 11 4.00 业政策奖励 政策意见 民政府 2015 年度企业成 中共和平镇委员会、和平镇人民 中国共产党长兴 12 4.00 政府关于表彰 2015 年度工业经济 县 和 平 镇 委 员 长奖 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和镇委 会、长兴县和平 3-3-2-93 [2016]11 号) 镇人民政府 2016 年省 151 人 湖州市人力社保 13 4.00 - 才培养经费 局 关于拨付 2015 年长兴县外经贸促 2015 年外经贸促 长兴县财政局、 14 2.50 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企 进财政专项资金 长兴县商务局 [2016]136 号) 2015 年度全县人 关于发放 2015 年度全县人才工作 长兴县人才资源 15 才工作先进企业 1.00 先进企业奖励的通知 开发管理办公室 三等奖 2015 年长兴县技 长兴县财政局、 16 术创新体系建设 0.86 - 长兴县科学技术 专项资金 局 2014 年度加快建 关于拨付 2014 年度加快建设工业 17 设工业强县财政 0.60 强 县 财 政 专 项 奖 励 资 金 的 通 知 长兴县财政局 专项奖励资金 (长财企[2015]101 号) 合 计 348.00 - - (2)2017 年享受的专项拨款、政府补贴如下: 序 补贴金额 补贴项目 享受补贴依据 批准机关 号 (万元) 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多层次资 挂牌上市扶持 1 75.76 本市场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长 长兴县财政局 政策奖励 政发[2016]18 号) 2016 年度工业 关于表彰 2016 年度工业经济先 长兴县和平镇 2 经济先进单位 11.00 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和镇委 人民政府 和个人贡献奖 [2017]14 号) 两新党建创新 长兴县和平镇 3 0.50 - 项目补助经费 人民政府 长兴县地方税 城镇土地使用 税务事项通知书(长地税通 4 37.78 务局和平税务 税退税 [2017]450 号) 分局 关于下达 2016 年长兴县省级技 长兴县财政 2016 年长兴县 术创新体系试点县建设资金(第 局、浙江省长 5 技术创新体系 22.64 一批)的通知(长财预[2017]75 兴县科学技术 建设专项资金 号) 局 3-3-2-94 长兴县财政 2016 年度加快 关于拨付 2016 年度加快建设工 局、长兴县经 6 建设工业强县 15.79 业强县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通 济和信息化委 财政专项奖励 知(长财企[2017]74 号) 员会 2017 年省级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 技型中小企业 2017 年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 7 10.00 浙江省财政厅 扶持和科技发 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 展专项资金 通知(浙财教[2016]100 号) 长兴县财政 2015 年工业与 关于拨付 2015 年工业与信息化 局、长兴县经 8 信息化发展财 7.09 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 济和信息化委 政专项资金 企[2016]258 号) 员会 长兴县地方税 水利建设基金 税务事项通知书(长地税通 9 3.69 务局和平税务 减免 [2017]25767) 分局 2015 年度长兴 关于下达 2015 年长兴县科技券 长兴县财政 10 县科技券第二 3.40 第二次兑现经费的通知(长财预 局、长兴县科 次兑现经费 [2016]96 号) 学技术局 2016 年长兴县 关于拨付 2016 年度长兴县电子 长兴县财政 11 电子商务发展 1.98 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 局、长兴县商 专项资金 企(2017)76 号) 务局 长兴县财政 2016 年长兴县 关于下达 2016 年长兴县创新券 局、浙江省长 12 创新卷第一次 1.84 第一次兑现经费的通知(长财预 兴县科学技术 兑现经费 [2017]34 号) 局 长兴县财政 2016 年长兴县 关于下达 2016 年长兴县创新券 局、浙江省长 13 创新券第二批 1.72 第二批兑现经费的通知(长财预 兴县科学技术 兑现经费 [2017]140 号) 局 关于陈冰等 167 名同志入选 2015 中共湖州市委 2015 年度湖州 年度湖州市 1112 人才工程培养 组织部、湖州 14 市 1112 人才工 1.50 人选和后备人选的通知(湖人社 市人力资源和 程培养 发[2015]196 号) 社会保障局 合 计 194.68 - - (3)2018 享受的专项拨款、政府补贴如下: 3-3-2-95 补贴金额 序号 补贴项目 享受补贴依据 批准机关 (万元) 关于拨付 2017 年度工业经济补充 长兴县财政局、 2017 年度工业经 1 300.00 奖励资金的通知(长财企[2017]264 长兴县经济和 济奖励资金 号) 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拨付 2017 年度支持工业企业 长兴县财政局、 2017 年度工业强 2 89.20 发展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的通知(长 长兴县经济和 县政策奖励 财企(2018)79 号) 信息化委员会 长兴县地方税 2016 年城镇土地 税务事项通知书(长地税通 3 40.27 务局和平税务 使用税返还 [2017]34545 号) 分局 关于下达 2017 年长兴县科技创新 长兴县财政局、 2017 年度科技创 4 18.90 政策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长财 长兴县科技创 新财政专项奖励 预[2018]80 号) 新委员会 长兴县地方税 2016 年房产税返 税务事项通知书(长地税通 5 17.37 务局和平税务 还 [2017]33331 号) 分局 2015 年工业与信 关于拨付 2015 年工业与信息化发 长兴县财政局、 6 息化发展财政专 7.09 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企 长兴县经济和 项资金 [2016]258 号) 信息化委员会 2015 年度长兴县 关于下达 2015 年长兴县科技券第 长兴县财政局、 7 科技券第二次兑 3.07 二次兑现经费的通知(长财预 长兴县科学技 现经费 [2016]96 号) 术局 关于陈冰等 167 名同志入选 2015 中共湖州市委 市 1112 人才工程 年度湖州市 1112 人才工程培养人 组织部、湖州市 8 培养人员培养经 1.50 选和后备人选的通知(湖人社发 人力资源和社 费 [2015]196 号) 会保障局 2016 年长兴县创 关于下达 2016 年长兴县创新券第 长兴县财政局、 9 新券第二批兑现 1.72 二 批 兑 现 经 费的通知(长财预 浙江省长兴县 经费 [2017]140 号) 科学技术局 和平镇企业“6S” 和平镇企业“6S”现场管理全面提 长兴县和平镇 10 现场管理全面提 0.85 升建设实施方案(和镇政[2017]23 人民政府 升建设实施方案 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智慧用电”项 长兴县智慧式用电安全隐患监管 长兴县人民政 11 1.20 目政府补助 服务系统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 府 知(长政办发[2016]144 号) 3-3-2-96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安全生产委 2017 年安全生产 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 2017 年度全 12 三级标准化评审 0.20 县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 长兴县财政局 费补助 评审费补助的通知(长财建 [2018]166 号) 和平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工业强镇贡献 和平镇人民政 13 16.00 工业强镇建设的政策意见(和镇政 奖、成长奖 府 [2017]13 号) 关于拨付 2018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 长兴县财政局、 长兴县上市及研 14 115.00 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长财企 长兴县经济和 发补助资金 [2018]280 号) 信息化委员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年土地使用 15 42.03 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 长兴县税务局 税退税 定》 和平税务所 长兴县财政局、 中共长兴县委 人才工作领导 关于下达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补 小组办公室、长 专家工作站建设 16 20.00 助资金的通知(长财预[2018]274 兴县实施南太 补助资金 号) 湖精英计划领 导小组办公室、 长兴县科学技 术协会 2017 年长兴县创 关于下达 2017 年长兴县创新券第 长兴县财政局、 17 新券第二批兑现 8.80 二 批 兑 现 经 费 的 通 知 ( 长 财 预 长兴县科技创 经费 [2018]200 号) 新委员会 合 计 683.18 - - 2、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纳税鉴证专项报告》,中汇会计师认为“浙 矿重工编制的‘纳税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浙矿重工 2018 年度、2017 年度、2016 年度申报财务报告期间主要税种的实际缴纳情况”。 (六)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 3-3-2-97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境外控股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注册 地所在国的相关规定;发行人近三年享受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经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符合法律、法规对有 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的 要求。 (1)长兴县长虹路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迁建项目 2005 年 10 月 12 日,长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长兴县长虹路桥矿山机 械设备有限公司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编号:长环管(2005) 427 号),根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和相关部门意见,同意此项目拟选址建 设,项目建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07 年 3 月 22 日,长兴县环境保护局同意该项目环保验收。 (2)长兴县长虹路桥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年产破碎机、制砂机改扩建项 目 2012 年 3 月 21 日,长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长兴县长虹路桥矿山机械 设备有限公司年产破碎机、制砂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编 号:长环管[2012]185 号),原则同意项目环评报告表结论,项目建成后,经环 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13 年 12 月 19 日,长兴县环境保护局同意该项目环保验收。 (3)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年产圆锥破碎机 100 台、颚式破碎机 50 台、 新型制砂机 100 台技改项目 3-3-2-98 2013 年 12 月 11 日,长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年产圆锥破碎机 100 台、颚式破碎机 50 台、新型制砂机 100 台技改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编号:长环管[2013]1118 号),同意该项目进行建 设,项目建成后,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2014 年 12 月 31 日,长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年产圆锥破碎机 100 台、颚式破碎机 50 台、新型制砂机 100 台技改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意见》(编号:长环许验[2014]085 号),原则同意该项 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经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募集资 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1 破碎筛选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3,870 23,870 2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6,270 6,270 3 补充营运资金 8,000 8,000 合 计 38,140 38,14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拟投资的上述项目已经履行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开信息并走访 发行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 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安全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 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3-3-2-99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已经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证书(具体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八、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走访长兴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和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质量监督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而受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1、浙矿重工持有北京恩格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证书》,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ISO9001:2015 标准要求,该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的范围为“破碎机、振动筛、给料机、洗砂机的生产(有许可要求除外)”, 有效期为 2017 年 6 月 8 日至 2020 年 6 月 7 日。 2、浙矿重工持有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发行人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 GB/T24001-2016/ISO14001:2015,该环境管理 体系认证范围为“破碎机械、振动筛的生产和服务所涉及的环境管理活动”,有 效期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 3、浙矿重工持有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浙 矿重工建立的职 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符合 GB/T28001-2011OHSAS18001:2007,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为“破 碎机械、振动筛的生产和服务所涉及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有效期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 (五)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 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3-3-2-100 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经发行人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本次发行所 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 1 破碎筛选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3,870 23,870 2 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6,270 6,270 3 补充营运资金 8,000 8,000 合 计 38,140 38,140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及审批情况 1、破碎筛选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发行人破碎 筛选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在长兴县和平镇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为 2018-330522-35-03-078911-000,备案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24 日。 长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破碎筛选设备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长环管[2018]319 号),原则同意 项目环评报告结论;该项目竣工后,须依法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 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2、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发行人技术 中 心 建 设 项 目 在 长 兴 县 和 平 镇 进 行 了 备 案 , 项 目 代 码 为 2018-330522-35-03-093984-000,备案日期为 2018 年 12 月 13 日。 3-3-2-101 长兴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长环管(2018)80 号),原则同意项目环评报 告结论;该项目竣工后,须依法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 可正式投入运行。 (三)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由发行人独立实施,不存在与他人 进行合作的情形,且上述项目均在《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中的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上实施,无新增用地面积。发行人实施上述募集资金项目, 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结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备案,取得了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独立 实施,不存在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根据《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公司的整体发展目标为: 公司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稳步发展,依靠自身实力,通过引入资本、技术和人 才等扩大生产规模,以“高效、智能、环保”作为产品发展方向,持续加强新产 品研发力度,实现行业关键技术突破,进一步夯实公司技术实力,全面推动产品 结构升级,优化公司利润来源,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和提升公司的行业领先 地位,力争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矿山机械成套设备供应商。 (二)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发行人 的实际业务收入及利润构成比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 务一致,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 风险。 3-3-2-10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http://www.csrc.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shixin.csrc.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 用 中 国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zxgk.court.gov.cn/)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2、境外子公司的诉讼、仲裁 根据 LAWYER OFFICE NACH TRY 出具的法律意见,柬埔寨公司不存在诉 讼纠纷。 (二)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利华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 的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利华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利华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利华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上报中国证监会之《招股说明书》,并着重对引用本所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确认《招股 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的法律风险。 3-3-2-103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浙矿重工作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编报规 则 12 号》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上述各方面均已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资格和条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所律师核查的 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政府主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况; 招 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2-10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周 延 张晓光 年 月 日 3-3-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