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29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0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
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未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 110,921,914.23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进行
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设立产
业基金有助于完善公司业务布局,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
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此次投资决策事项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晓东 季立刚 徐兵
202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