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10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0 年 9 月 8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
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
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最长不超
过 12 个月(含),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额度和
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相关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不得用于
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独立董事:徐晓东 季立刚 徐兵
202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