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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3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浙矿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综合考
虑了公司当前经营发展情况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符合公司
现阶段实际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需要,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
事会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
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及意见。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已建立了较为完善且
能满足公司运营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保证
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保证了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法人治理、
日常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控
制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掌控。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作如下
专项说明并发表以下意见: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违规占
用资金情况。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
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
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以往审计工作中较好地
履行了有关责任和义务,体现了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
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
们对董事会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无异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符合公司目前的主营

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同意通过拟变更公司名称的

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董事薪酬严格执行了董事薪
酬的有关制度,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行业和地区状况,
薪酬发放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八、关于确认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严格执行
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有关制度,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
行业和地区状况,薪酬发放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我们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
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
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我们对公
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表同意
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生产基地建
设(一期)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进一步拓展公司装备的使用场景,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对公司
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
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
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
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
制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董事会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

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进行全面的了解,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我们对公司《2021 年

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董事会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

行字[2007]500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并认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及意见。同意董事会将该报告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21 年-2023 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并同意将该

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晓东 季立刚 徐兵

                                              2021 年 3 月 19 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晓东              季立刚              徐兵




                                                      2021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