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2021-03-23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
为健全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经营状况、
业务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
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在充分
考虑全体股东利益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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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预期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任意
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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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
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见,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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