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21-06-0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矿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矿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浙矿股份限
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部分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本
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本为 75,000,000 股,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4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浙矿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
上[2020]46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000,000 股,并
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
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 75,000,000 股增至 100,000,000 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
中,首发前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75,000,000 股(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8,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25,0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创投”),浙创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与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股东浙创投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浙创投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
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最高可达所持股份总额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
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一致。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浙创投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浙创投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6月7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8,250,000股,占公司公告日股本总数的
8.2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8,250,000股,占公司公告日股本总数的8.2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1 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250,000 股 8,250,000 股
合 计 8,250,000 股 8,250,000 股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75,000,000 75% - 8,250,000 66,750,000 66.75%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000,000 25% 8,250,000 - 33,250,000 33.25%
三、总股本 100,000,000 100% - - 100,000,000 100%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售股
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
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
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东平 陈星宙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