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24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矿
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 8 月 20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2021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
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
(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含),自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相关投
资理财产品不得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独立董事:徐晓东 季立刚 徐兵
202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