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跟踪报告2022-04-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浙矿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东平 联系电话:18610358815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星宙 联系电话:1850161125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 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21 年 12 月 6 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创业板上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市公司规范运作文件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 “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2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不适用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承诺来源:首次公开发行
承诺方:陈利华、陈利群、陈连方、陈利钢、段尹文以
及湖州君渡
承诺内容:陈利华、陈利群、陈连方、陈利钢、段尹文
以及湖州君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陈利华、陈利群、陈连方承诺:(1)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发行
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
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
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承诺时间期限: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3 年 6 月 4 日
3
2、承诺来源:首次公开发行
承诺方:浙创投
承诺内容:浙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是 不适用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承诺时间期限: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1 年 6 月 4 日
3、承诺来源:首次公开发行
承诺方: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内容: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上市后三年
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
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
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
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
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承诺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发行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
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是 不适用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本公司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
方案条件的监测,在其监测到前述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
案条件成就时,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
方案,并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如根据法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应于董事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
②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
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
日内实施完毕。
③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
司股份变动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方式对回购股份进行处理。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
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
中,本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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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
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
润的 50%;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当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
司总股本的 2%;
③公司回购股份不违反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的约定,且
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时,如本承诺相关内容与届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公司将按照最新
的监管政策对本承诺进行调整。
(5)若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原因,本公司未遵守上述承诺的,本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按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
偿,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陈利华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本人就公司审议股份回购方案进行投票时,将在董
事会上投赞成票,并以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在股东大
会(如需)上投赞成票。
(2)触发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
日,发行人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本
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3)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本人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
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
公告;
②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
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
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
当次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的 2%。但如果股份
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再
继续实施该方案。
(5)在本人实施股份回购时,如本承诺相关内容与届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本人将按照最新
的监管政策对本承诺进行调整。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
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承诺
(1)触发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的条件
在发行人出现上述需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情形,且出现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情
形时,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持公司股份。
(2)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程序
①本人将于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知
公司董事会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通过公司发布增持
公告;
②本人将在增持公告发布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
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增持股份不会导
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单次用于
增持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
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
过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一会计年
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但如果股
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则本人可不
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在本人实施股份回购时,如本承诺相关内容与届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相关政策相冲突,本人将按照最新
的监管政策对本承诺进行调整。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
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
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
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承诺时间期限: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3 年 6 月 4 日
4、承诺来源:首次公开发行
承诺方:公司
承诺内容: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
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 天内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
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 是 不适用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6
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
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承诺时间期限:2020 年 6 月 5 日至长期
5、承诺来源:首次公开发行
承诺方:陈利华
承诺内容: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
后 30 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
价的孰高者确定。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
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是 不适用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
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承诺时间期限:2020 年 6 月 5 日至长期
6、承诺来源:首次公开发行
承诺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内容: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 30 天内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是 不适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
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
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
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
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承诺时间期限:2020 年 6 月 5 日至长期
7、承诺来源:首次公开发行
承诺方:海通证券、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承诺内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是 不适用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本所为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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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
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
人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
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
因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时间期限:2020 年 6 月 5 日至长期
8、承诺来源:首次公开发行
承诺方:陈利华、陈利群、陈连方、陈利钢、段尹文、
湖州君渡、浙创投
承诺内容:1、陈利华、陈利群、陈连方、陈利钢、段尹
文
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
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
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
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
超过所持股份总额的 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股
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2、湖州君渡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
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所 是 不适用
持股份总额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
将相应调整)。
3、浙创投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
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
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最高可达
所持股份总额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股份数
量将相应调整)。
4、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应将违反
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
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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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期限:2020 年 6 月 5 日至长期
9、承诺来源:首次公开发行
承诺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内容:(一)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即期
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但本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
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加快主营业务发展,提升盈利能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破碎、筛选成套设备的研发、设计、
生产和销售,是国内技术领先的中高端矿机装备供应商
之一。未来,公司计划依靠自身实力,通过引入资本、
技术和人才等扩大生产规模,以“高效、智能、环保”
作为产品发展方向,持续加强新产品研发力度,实现行
业关键技术突破,进一步夯实公司技术实力,全面推动
产品结构升级,优化公司利润来源,提高核心竞争能力,
巩固和提升公司的行业领先地位。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
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
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
储、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 是 不适用
理,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
使用风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及权益保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草案)》和《浙矿重工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草案)》
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强化对投资者的
权益保障,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期
可持续发展。
5、其他方式
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出台的具体法规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
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
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履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
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
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
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9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承诺时间期限:2020 年 6 月 5 日至长期
10、承诺来源:首次公开发行
承诺方:公司
承诺内容: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
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浙江浙矿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草案)》,公司
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
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
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分配形式。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
进行年度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是 不适用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
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达到相应
标准的交易。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
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电
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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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可以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对公司章程
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
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发
表明确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
议,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6、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
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次分红预案对
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承诺时间期限:2020 年 6 月 5 日至长期
11、承诺来源:首次公开发行
承诺方:陈利华、陈利群、陈连方、陈利钢和段尹文
承诺内容: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不存在本人以及
本人利用其他控制企业经营或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
构成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业务或活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
间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公司构成直接或间接竞
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的其他企
是 不适用
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
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今后或有控制
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公司。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
诺,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4、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
承诺时间期限:2020 年 6 月 5 日至长期
12、承诺来源:首次公开发行
承诺方:陈利华
承诺内容:在本人作为浙矿重工的关联方期间,本人及
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 是 不适用
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量避
免或减少与浙矿重工的关联交易,对于确属必要的关联
交易,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
11
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赔偿浙矿重工因此而产生的
相关损失或开支。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对本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本承诺至本人不再为浙矿重工的关联方当日失效。
承诺时间期限:2020 年 6 月 5 日至长期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报告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发行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人或因发行人对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情况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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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东平 陈星宙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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