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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矿股份:海通证券关于浙矿股份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2022-04-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额度调整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作为浙矿重
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矿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浙矿股份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
作暨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矿股份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
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客户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上述
额度可滚动使用,上述担保额度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随着公司下游业务的拓展以及公司客户的实际融资需求,公司拟调整上述对
外担保额度,调整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
(含本数),期限自本次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
日止,额度在授权期限内可滚动使用。在上述期限和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
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指定代理人负责签订相关担保协
议以及有关文件。超出上述额度和情形的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另行审议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调整后的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将替代公司 2021 年 10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若本次担保事项批准实施后,公司
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15,0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1%。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362.50 万元,占

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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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亦
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在对外担保额度内将对每笔担保的实施召开董事会审议,但所有被担保
人均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并经公司及银行共同审核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一)通过公司与银行资信评审,信誉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优质客户;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三)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非失信被执行人;

    (五)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担
保协议实际内容以最终签署的合作协议或保证合同为准。担保款项用途仅限于被
担保客户向公司支付采购货款,即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客户,以公司与客户签订的
购销合同为基础,向公司指定的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公司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向客户提供用于向公司采购货物的融资业务。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管控措施

    公司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开拓市场、开发客户,提高目标客户
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同时也存在因客户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担
保风险。为加强风险控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筛选标准,持续跟踪客户生产经
营情况,并主要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负责对纳入担保范围的客户的资质进行严格评审,依据筛选标准
谨慎选择担保对象,确保担保范围内的客户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二)指定银行及授信额度下的融资用途限于向本公司支付采购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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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要求客户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措施由双方协商认可,公
司将谨慎判断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保证客户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公司在承担保证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四)在未来业务具体实施中,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使投资者准
确全面的了解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如发生超出上述规定额度和情形的担保,公
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再行实施。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2,362.50 万元,
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21%。公司亦未对子公司进行担保,无逾期对
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调整为客户银行供
应链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额度,是基于业务开展情况的合理调整,该事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
保额度调整的事项。

    因此,我们对《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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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
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
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
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对浙矿股份本次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
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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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开
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额度调整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东平                      陈星宙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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