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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1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矿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 7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核查,
我们认为:
       (一)本次董事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公司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
于“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在了解相关人员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
作经历等详细信息后,认为公司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且能够胜任公司相应职务。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利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利群先生、林为民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林为民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余国峰先生为公司
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
止。

                                       独立董事: 徐晓东 季立刚 徐兵
                                                       202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