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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3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矿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
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
    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在保障公司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和资金
安全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含),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计算,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相关投资理财产品不得质
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全
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在已审批的额度内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有助
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同时公司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以防控风险,该担保事
项风险总体可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徐晓东 季立刚 徐兵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