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7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
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
方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市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发
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全体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对《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徐晓东 季立刚 徐兵
2023 年 3 月 6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晓东 季立刚 徐兵
时间:202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