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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矿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当
前经营发展情况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等因素,符合公司现阶段实际情况和未来
经营发展需要,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
2024 年)》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
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认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及意见。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
2022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已建立了较为完善且能满足公司
运营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
正常有序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了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
实、合法、准确、完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
司法人治理、日常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部
控制的规定进行,并且对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掌控。因此,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
    四、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如下:
    1. 2022 年度,公司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的担保是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
要,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担保决策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程序合法、合规,且
公司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
的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15,000 万元,
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23%,实际已发生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2,867.91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49%。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
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以往审计工作中较好地履行了有关责任和义务,
体现了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
作要求,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聘用程序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对董事会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确认公司董事 2022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董事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
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2023 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情况和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及拟定 2023 年度薪酬方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
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2023 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八、关于调整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为客户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额
度,是基于业务开展情况的合理调整,该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其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额度调整的事项。



                                          独立董事:徐晓东 季立刚 徐兵
                                                       2023 年 4 月 21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晓东                     季立刚                      徐兵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