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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矿股份: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300837              证券简称:浙矿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0
 转债代码:123180              债券简称:浙矿转债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
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
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解释和规
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等内容,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解释和规定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
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
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
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
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
 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
 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
 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
 样品等情形。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
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
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2.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
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
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
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
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
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
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
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
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
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
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
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
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
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
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
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
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
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特此公告。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