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6-18
证券代码:300838 证券简称:浙江力诺 公告编号:2020-004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06 号)核准,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408.5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0.7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367,436,3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42,828,452.36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 324,607,847.64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6 月 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4369 号《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以及
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及截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项目 募集资金(元)
年产 2.5 万套高性
中国工商银行股
能控制阀生产线建
1 份有限公司瑞安 1203281029000237329 264,607,847.64
设项目/研发中 心
支行
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2 限公司温州瑞安 577904081510618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00.00
支行
合计 324,607,847.6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年产 2.5 万套高性能控制阀生产线建设
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一)协议各方
甲方: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
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03281029000237329,
截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26,460.78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2.5 万套高性
能控制阀生产线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
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刘传运、武德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
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1、甲、乙、丙三方对于协议有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的,向乙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补充流动资金”)
(一)协议各方
甲方: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二)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7904081510618,
截至 2020 年 6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6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
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 刘传运、武德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200 万元(按照孰低原
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
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