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德恒【杭】书(2021)第04021号 致: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力诺”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浙江力诺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力诺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力诺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力诺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力诺2020年度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方 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务联系、其他事项、备查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 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于2021年4月22日(周四)下午13:30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位于浙江省瑞安市高新技术(阁巷)园区围一路99 号公司会议室。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年4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1 年 4 月 22 日(周四)下午 13: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浙江省瑞 安市高新技术(阁巷)园区围一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1.《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0年财务决算及2021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10.《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1.《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2.《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具体内容详见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力诺《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2021年4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且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 网络投票。 2. 会议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 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书,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3人,代表股份 84,829,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219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0人, 代表股份81,62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870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202,500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2.348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26,600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4.2002%。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524,100股,占公司总股份1.851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02,500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2.3489%。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 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4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8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8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997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通过。 3.《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8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通过。 4.《关于<2020年财务决算及2021年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8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 %; 反 对 2,50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通过。 5.《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8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通过。 6.《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8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通过。 7.《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8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通过。 8.《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8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通过。 9.《关于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利益相关者陈晓宇(持股28,550,000)、任翔(持股12,867,000)、余 建平(持股7,900,000),及一致行动人戴美春(持股10,768,000)、吴平(持股 8,126,000)、王秀国(持股10,892,000)回避表决,回避股份共计79,103,000股。 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2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63%;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8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 %; 反 对 2,50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任翔(持股12,867,000)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晓宇(持股 28,550,000)、余建平(持股7,900,000)、戴美春(持股10,768,000)、吴平(持股 8,126,000)、王秀国(持股10,892,000)回避表决,回避股份共计79,103,000股。 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 99.9563 %; 反 对 2,50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84,82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1%;反对 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通过。 13.《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8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1 %; 反 对 2,500 股 ,占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 有 效表 决 权 股份 总 数 的 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72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1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1/2以上同意通过。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 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力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1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夏勇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张立灏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昕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