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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力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10-09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
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力
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
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
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
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
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
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或其子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
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执行部
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且每季度末向公
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
    确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实际情况
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批。募集资金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联
签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
报告,由使用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门审核,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再报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后执行。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
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
       第十六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五)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
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
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
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
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金不得用
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
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九条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
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三)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
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
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者募集资
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
意见;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
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
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且高于1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
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
因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
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本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
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
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
意见。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
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