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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力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4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4 日,符合《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
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10 月 14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21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23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20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钱娟萍(签字):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唐照波(签字):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瑞(签字):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