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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2020-06-17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Wuxi DK Electronic Materials Co.,Ltd.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屺亭街道永宁路 11 号创业园二期 B2 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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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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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发行人”、“公
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
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
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史卫利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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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1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于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本人申报离
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
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减持
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闫经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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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1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人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发行价
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划;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
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
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减持
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股东无锡尚辉嘉、无锡迪银科及无锡赛德科
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
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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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大股东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
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但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时
除外)。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
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发行人其他 5%以上股东新疆 TCL、钱亚萍及徐秋岚、富海新材及富海
二期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
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
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
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
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但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若公司上
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
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
行前持有的持股平台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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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0 年 12
月 18 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本人持有持股平台/公司出资额/股份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于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持股平台
/本公司出资额/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承诺外,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承诺: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施。若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有其他规定的,则本人/本公司
承诺将严格遵守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有效的规定实施减持。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特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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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按
以下顺序实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应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审
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履行公告程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依法履行公告、备案等程序并依法通知债权
人。依法完成上述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1,000.00 万元。

     在公司实施回购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或者
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
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则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由
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
的三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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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年度
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计划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
定措施的条件、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的,
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
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
收购义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
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计划公告后的三个月
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
金额的 20%,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计划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
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司可不再继
续实施该方案。

(三)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以下约束: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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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冻结
其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及收入,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
毕为止。

     3、如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义务,公
司将冻结向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分红(包括直接或间接持股所取得的红利),
直至其按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述内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做出的承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
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
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
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一)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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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
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
高者确定(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
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
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保护。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
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
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
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促成公司实施上述工作;本人同时承诺将通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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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之日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股票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
有效保护。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
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
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光大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3、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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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4、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资产规模和总股本将大幅度
增加。随着募集资金的投入和募投项目的建设,公司收入规模进一步扩大,综合
竞争力将得到增强。但是,由于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对利
润贡献尚无法体现,本次发行后可能出现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较上年出现下
降、每股收益指标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二)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如
下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尽快实现预期收益

     基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和市场地位的提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将围绕主营业务实施,该等项目的建成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优化产品结
构并提高市场份额,继而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协调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高股东回报,
降低本次发行所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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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
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将通过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
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以便于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合法、
合理地使用。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利润分配
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并完善了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
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
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并强化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执行监督,有效提升公司经营效率,确保股东能够充分
行使权力。

     5、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加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现有业务的技术优势,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
强新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服务,从而持续增强产品竞争力,拓展优质客户,提高公
司的市场地位和持续盈利能力。此外,加强对行业内前沿技术及对应产品的研究
投入,努力寻求突破并实现产业化,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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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
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
策
     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
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
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上市后的持
股比例共享。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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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经营能力。公司股东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所处阶段,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分红回报规划。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在公司
盈利、并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条件

     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盈利且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可供分
配利润,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持续发展的要求;(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如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无法满足
公司经营或者投资需要的,公司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募
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募集资金投资的
项目除外)。

     5、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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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股票股利

     如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并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7、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
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通过后,方可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及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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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独立董事可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六、避免同业竞争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出具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有效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史卫利先生、实际控制人史卫利先生和闫经梅女士出具了《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
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帝科股份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产品,未直接
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帝科股份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未投资于
任何与帝科股份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
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帝科股份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
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帝科股份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
于任何与帝科股份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
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帝科股份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
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附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不与帝科股份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
相竞争;若与帝科股份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拥有权益的附
属公司及参股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
争的业务纳入到帝科股份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
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帝科股份赔偿一切直
接和间接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在本人对帝科股份拥有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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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的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避免和减少
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帝科股份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承诺方在帝科股份中的
地位,为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帝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
业或承诺方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帝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在与帝科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控制的除帝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
或承诺方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帝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帝
科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执行相关
回避制度,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
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帝科股份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侵犯帝科股份及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的决议;

     帝科股份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承诺方、承诺方控制的除帝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企业或承诺方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帝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
损害帝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企业将向帝科股份赔偿一
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上述承诺在承诺方持有帝科股份之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变更或撤销。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
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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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对其披露的公开承诺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若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承诺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公司
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
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
红,并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史卫利若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承诺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作为
公司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
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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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除史卫利之外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承诺
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情况、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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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30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不超过 2,50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
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0 万股,
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2,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90%。本次发行价格为 15.9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52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帝科股份”,股票代码“300842”。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50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6 月 18 日

     (三)股票简称:帝科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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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占首次公开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发行后总股
                                                   (股)                     (非交易日顺延)
                                                              本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     史卫利                                  19,302,669       19.3027   2023 年 6 月 18 日
   2     新疆 TCL 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9,981,202        9.9812   2021 年 6 月 18 日
   3     钱亚萍                                   8,297,992        8.2980   2021 年 6 月 18 日
         无锡尚辉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
   4                                              4,919,200        4.9192   2023 年 6 月 18 日
         伙)
   5     闫经梅                                   3,792,748        3.7927   2023 年 6 月 18 日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
   6                                              3,449,999        3.4500   2021 年 6 月 18 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富海新材股权投资基金(有
   7                                              3,000,000        3.0000   2021 年 6 月 18 日
         限合伙)
         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
   8                                              3,000,000        3.0000   2021 年 6 月 18 日
         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股权投资
   9                                              2,537,783        2.5378   2021 年 6 月 18 日
         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创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0                                              1,733,826        1.7338   2021 年 6 月 18 日
         合伙)
         新疆东鹏伟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1                                              1,691,855        1.6919   2021 年 6 月 18 日
         (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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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占首次公开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发行后总股
                                                 (股)                     (非交易日顺延)
                                                            本比例(%)
  12     徐秋岚                                 1,681,827        1.6818   2021 年 6 月 18 日
         无锡迪银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
  13                                            1,509,852        1.5099   2023 年 6 月 18 日
         伙)
  14     朱亚军                                 1,291,838        1.2918   2021 年 6 月 18 日
  15     彭月芳                                 1,261,910        1.2619   2021 年 6 月 18 日
  16     张德良                                 1,009,094        1.0091   2021 年 6 月 18 日
         无锡赛德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
  17                                             964,357         0.9644   2023 年 6 月 18 日
         伙)
  18     上海浦葵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899,999         0.9000   2021 年 6 月 18 日
  19     陆维亮                                  869,765         0.8698   2021 年 6 月 18 日
  20     夏守一                                  868,874         0.8689   2021 年 6 月 18 日
         深圳前海熠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1                                             806,197         0.8062   2021 年 6 月 18 日
         合伙)
         新疆荣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2                                             696,954         0.6970   2021 年 6 月 18 日
         合伙)
  23     诺谷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672,730         0.6727   2021 年 6 月 18 日
  24     蔡晓                                    422,964         0.4230   2021 年 6 月 18 日
  25     杨秋菊                                  336,365         0.3364   2021 年 6 月 18 日
                        小计                   75,000,000       75.0000
                                                            占首次公开
                                               股份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发行后总股
                                                 (股)                     (非交易日顺延)
                                                            本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1     网下发行股份                           2,500,000        2.5000   2020 年 6 月 18 日
   2     网上发行股份                          22,500,000       22.5000   2020 年 6 月 18 日
                        小计                   25,000,000       25.0000
                    合计                   100,000,000           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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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xi DK Electronic Materials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7,500.00 万元人民币

     发行后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史卫利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 年 7 月 1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8 年 5 月 11 日

     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屺亭街道永宁路 11 号创业园二期 B2 幢

     经营范围:平板显示器、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导电新材料的技术研究、开
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新型电子浆料等电子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上市
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

     邮编:214200

     电话:0510-87825727

     传真:0510-87129111

     互联网址:http://www.dkem.cn/

     电子邮箱:ir@dkem.cn

                                      25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董事会秘书:张莉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股票、
债券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

          姓名                       职务                        任期
 史卫利                   董事长、总经理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张洪旺                   董事、研发总监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董事、运营总监、研发
 史小文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经理
 马华                     董事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戚尔东                   董事、财务总监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唐睿德                   董事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XISHENG ZHANG(张
                          董事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锡盛)
 唐建荣                   独立董事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刘元安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 23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虞丽新                   独立董事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马忠法                   独立董事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净春梅                   监事会主席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职工代表监事、仓储部
 荣苏利                                          2019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统计主管
                          职工代表监事、人力资
 吴欢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源经理、研发项目经理
 崔永郁                   副总经理、首席科技官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张莉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18 年 4 月 15 日-2021 年 4 月 14 日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1、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
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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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形式          持股数量(股)
                                             直接持股                      19,302,699
                                             通过无锡尚辉嘉间接持股         2,745,413
  1     史卫利       董事长、总经理
                                             通过无锡迪银科间接持股          719,945
                                             通过无锡赛德科间接持股            2,008
  2     张洪旺       董事、研发总监          通过无锡尚辉嘉间接持股          301,914
  3     戚尔东       董事、财务总监          通过无锡迪银科间接持股          144,810
                                             通过上海创祥间接持股              7,802
  4     马华         董事                    通过新疆东鹏间接持股              4,096
                                             通过新疆荣顺间接持股             31,561
  5     崔永郁       副总经理、首席科技官    通过无锡尚辉嘉间接持股          301,914
                     职工代表监事、人力资
  6     吴欢                                 通过无锡尚辉嘉间接持股           30,191
                     源经理、研发项目经理
                                             通过上海创祥间接持股                866
  7     净春梅       监事会主席              通过新疆东鹏间接持股              7,585
                                             通过新疆荣顺间接持股             58,436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人员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2、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持有本公司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史卫利直接持有公司 25.74%的股份,通过无锡尚辉嘉、无锡
迪银科和无锡赛德科间接控制公司 9.86%的股份,其中:由史卫利持有 100%股
权的而为科技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锡尚辉嘉、无锡迪银科分别持有公司
6.56%、2.01%的股份,由史卫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锡赛德科持有公司
1.29%的股份。综上,史卫利合计控制公司 35.60%的股份,系公司的控股股东。

       与此同时,本次发行前,史卫利的母亲闫经梅直接持有公司 5.06%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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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综上,史卫利、闫经梅合计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 40.65%的股份,为公司的共同
 实际控制人。

      史卫利先生,1978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持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
 2006 年 6 月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获博士学位。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美国 Evident Technologies, Inc.资深化学师;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美国 Nano Dynamics Inc.项目经理;2009 年 9 月至 2010 年 8 月,任
 美国 Henkel Corporation 研究员(顾问);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美国 FERRO
 Corporation 研发科学家;2013 年 4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闫经梅女士,1953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已退休。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控制关系                    与本公司的关系
无锡而为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卫利持有 100%股权     关联方、间接股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卫利直接持有 55.79%
无锡尚辉嘉贸易合伙企
                         出资额,其控制的无锡而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关联方、直接股东
业(有限合伙)
                         0.02%出资额且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卫利直接持有 47.69%
无锡迪银科贸易合伙企
                         出资额,其控制的无锡而为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关联方、直接股东
业(有限合伙)
                         0.01%出资额且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无锡赛德科贸易合伙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卫利直接持有 0.20%
                                                                     关联方、直接股东
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且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其他对外投资。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 2020 年 6 月 16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
 券登记证明,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52,547 名,公司前十名股
 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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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史卫利                                         19,302,669           19.30
  2     新疆 TCL 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9,981,202            9.98
  3     钱亚萍                                          8,297,992            8.30
  4     无锡尚辉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919,200            4.92
  5     闫经梅                                          3,792,748            3.79
        深圳市富海新材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6                                                     3,449,999            3.45
        (有限合伙)
  7     深圳市富海新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000,000            3.00
        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
  8                                                     3,000,000            3.00
        心(有限合伙)
        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9                                                     2,537,783            2.54
        合伙)
  10    上海创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33,826            1.73
                         合计                          60,015,419           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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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5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5.96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发行市盈率为 22.99 倍(每股发
行价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
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 88,800,361,500 股,根据《无锡帝科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
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880.03615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
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
2,2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
为 0.0253377347%。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 46,540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3,374
股,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49,914 股。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9,914
股,包销金额为 796,627.44 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0%。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9,9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843.74 万元,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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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净额为 35,056.26 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
天运[2020]验字第 90029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为 4,843.74 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承销、保荐费                                              3,028.410000
 审计、验资费用                                             936.981132
 律师费用                                                   366.79245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38.679245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                                      72.877170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4,843.740000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 1.94 元/股。(每股发行费
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5,056.26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53 元/股(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9 元/股(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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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
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公司 2020 年 1-3 月经营业绩及 2020 年 1-6 月预计业绩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
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
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第九节 财
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
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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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
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0 年 6 月 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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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 真:021-62151789
     联系人:何科嘉
     保荐代表人:何科嘉、曾双静
     项目协办人:王姣姣
     项目组其他成员:潘磊、郑卫杰、冷佳男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
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
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无锡帝科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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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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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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