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科股份:对外投资决策制度2020-08-05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
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和《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
(一) 收购股权,出售股权或其他资产;
(二) 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 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
司;
(四) 基金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
批手续。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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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经理应于每年一月份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审核批
准。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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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且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
外,其他投资事项由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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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外项目的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书面
提出。
第十条 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
第十一条 经理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编制项目投资方案的草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
出评审意见,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三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需要政府部门批文的,还应同时取得相关批文)。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
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
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
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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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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