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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科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0-09-24  

                        证券代码:300842          证券简称:帝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3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帝科股份”)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卫利和共同实际控制人闫经梅通
知,获悉史卫利和闫经梅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
鲁 0681 民初 6588 号)(以下简称“《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史卫利、闫经梅于 2019 年 10 月 20 日收到法院传票,公司原股东王学峰起
诉史卫利、闫经梅,请求法院撤销王学峰与闫经梅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签订的《股
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8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二、 诉讼进展情况

    王学峰诉被告闫经梅、史卫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龙口法院”)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根据龙口法院下发的《判决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
如下:
    “驳回原告王学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王学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原告上诉的通知。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史卫利和共同实际控制人闫经梅不存在其他未披露诉讼;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会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的控制权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 0681 民初 6588 号)



    特此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