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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19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
式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
吸引高端技术及研发人才、促进研发活动的高效运行、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施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变
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虞丽新、马忠法、刘元安、唐建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