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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科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2020-10-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
                                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帝科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30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2,5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5.9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9,9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5,056.26 万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己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20]验字第 90029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严格履行。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1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年产 500 吨正面银浆搬迁及扩能建设项目             26,644.84            19,596.16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635.13            10,460.10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51,279.97            35,056.26


       三、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情况及原因

       (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投资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由公

司在宜兴经济开发区购置土地自建研发中心,实施地点为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

杏里路。本项目计划总投资 19,635.13 万元,其中,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金额

10,460.10 万元,其余部分由公司自筹,具体投资构成如下:

     序号          工程名称或费用              投资金额(万元)         占总投资额的比例

 1           建设投资                                     14,405.13              73.36%

 1.1         土地购置费                                     322.78                1.64%

 1.2         建设工程及其他费用                            4,398.38              22.40%

 1.3         设备购置及安装                                9,013.39              45.90%

     1.3.1       设备购置                                  8,750.86              44.57%

     1.3.2       设备安装                                   262.53                1.34%

 1.4         预备费用                                       670.59                3.42%

 2           研发费用                                      5,230.00              26.64%

                   合计                                   19,635.13             100.00%


       截止 2020 年 10 月 16 日,本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 804.48

万元,用于购置土地和设备;剩余暂时未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9,655.62 万元及利

息,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其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6,000.00 万元进行现金

管理,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4)。


                                           2
     (二)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原因

     由于公司所在地为三线城市,公司原计划招聘的光伏导电银浆领域、半导体

电子封装材料领域等高端技术及研发人才缺乏。为促进研发活动的高效运行,加

快光伏导电银浆和半导体电子封装材料等业务的发展,借助上海的地理和产业优

势、政策引导及信息资源,吸引高端技术及研发人才,公司拟在上海招聘部分人

才并开展研发活动。考虑到研发办公所需,拟投资不超过 4,000.00 万元购买建筑

面积 2,194.4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该房产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188 号 11 幢,

距离虹桥机场、虹桥高铁约 30 分钟车程,交通便利。

     本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

司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有利于吸引高端技术及研发人才、促进研发活动的高效
运行,也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三)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具体内容

     公司拟新增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188 号 11 幢房产作为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的实施地点之一,由拟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购买房产、招聘部分技术及研发人

才并开展研发活动,计划购置的办公用房金额不超过 4,000.00 万元,该分公司暂

定名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

具体信息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本次变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变更前                                       变更后
             实施   实施   拟投入募                        实施      实施     拟投入募
 实施地点                                    实施地点
             主体   方式     集资金                        主体      方式       集资金
                                       宜兴市屺亭街道
                                                           公司      自建
宜兴市屺亭                             杏里路
             公司   自建   10,460.10                                          10,460.10
街道杏里路                             上海市松江区中      上海      购置
                                       辰路 188 号 11 幢   分公司    房屋


     公司变更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体

投资构成如下:


                                         3
                                                                       单位:万元

     序号        工程名称或费用          投资金额(万元)       占总投资额的比例

 1          建设投资                                14,405.13            73.36%

 1.1        土地购置费                                322.78              1.64%

 1.2        建设工程及其他费用                       4,238.38            21.59%

 1.3        房屋购置及其他费用                       3,986.26            20.30%

 1.4        设备购置及安装                           5,187.12            26.42%

 1.4.1         设备购置                              5,036.04            25.65%

 1.4.2         设备安装                               151.08              0.77%

 1.5        预备费用                                  670.59              3.42%

 2          研发费用                                 5,230.00            26.64%

                 合计                               19,635.10           100.00%


       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仅涉及“建设工程及其他

费用”、“房屋购置及其他费用”、“设备购置及安装”的变动,其他投资计划

不变。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投资金额大于计划投资金额,资金

缺口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后

续若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办理环境评价等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是基于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吸引高端技术及研发

人才、促进研发活动的高效运行、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率,提高公司

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拟

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4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

式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和实施方式。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

实施方式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

有利于吸引高端技术及研发人才、促进研发活动的高效运行、提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效率,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变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资料,保

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

施方式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5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无异议,该

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科嘉             曾双静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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