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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3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变更财务总监、聘任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戚尔东先生、王姣姣女士的个人简历,我们认为其均具备担任相应职
务所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
合法。

    本次董事会对公司变更财务总监、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聘戚尔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王姣姣女士为公司
财务总监,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一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独立董事:虞丽新、马忠法、刘元安、唐建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