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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9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
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



                               独立董事:虞丽新、马忠法、刘元安、唐建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