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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科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0-12-0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
                              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帝科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30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2,5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5.9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9,9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5,056.26 万元。中天运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20]验字第 90029 号”《验资报告》。

    公司按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严格履行。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1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年产 500 吨正面银浆搬迁及扩能建设项目       26,644.84         19,596.16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635.13         10,460.10

 3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合计                         51,279.97         35,056.26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0 年 11 月 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同

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新

增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188 号 11 幢房产作为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

之一,同意公司投资不超过 4,000.00 万元购买建筑面积 2,194.40 平方米的办公用

房用于研发办公所需,由在上海设立的分公司购买房产、招聘部分技术及研发人

才并开展研发活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0 年 10 月 1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

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8)。

       三、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地处三线城市,交通不便、人才缺乏。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

为增强人才引进的吸引力,借助上海的地理和产业优势、政策引导和信息资源,

吸引优秀人才,扩大销售和管理团队,公司拟在上海招聘部分人才。考虑到上海

人员办公所需和人员集中办公优势,鉴于目前上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尚未实施,

公司对办公场所进行了整体规划,拟投资不超过 7,000.00 万元购买建筑面积约

3,700.00 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该房产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中辰路 188 号 12 幢,作

为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海实施地点以及上海销售和管理人员的办公场所。其

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使用建筑面积及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均保持不变;剩余建筑

面积用于上海销售和管理人员办公,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2
                                                                         单位:万元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拟投入募                       拟投入募
                          实施地点                            实施地点
                                              集资金                         集资金
           公司       宜兴市屺亭街道                      宜兴市屺亭街道杏
研发中心              杏里路                              里路
                                              10,460.10                      10,460.10
建设项目   上海分公   上海市松江区中                      上海市松江区中辰
           司         辰路 188 号 11 幢                   路 188 号 12 幢


    除上述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上海实施地点变更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其他变

更。本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后续若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办

理环境评价等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

调整,是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办公场

所规划更加合理、有效,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提高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本次变更仅涉及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不涉

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变化,拟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未发生变

化,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部分实施地点。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

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

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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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资料,保

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

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科嘉             曾双静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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