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科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1-01-2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
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帝科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关联担保概述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实施的资金需求,公司 2021 年度拟向银行等金
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
本外币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贸易融资、远期结售汇、保理融资
等业务。授信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年度授信额
度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授信业务品种和授信额度以银行实际审批结果为准,
具体使用金额由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而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无需公司另行出具决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卫利先生拟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为公司信
贷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
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决议有效期自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年度授信额度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担保的金额、方
式、期限等以公司、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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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公司上述授信
额度内(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相关的合同、协议等
各项法律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上述事项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史卫利先生作为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事项经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为公司信贷业务提供担保事宜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史卫利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史卫利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史卫利直接持有公司 19.30%的股份,通过无
锡尚辉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尚辉嘉”)、无锡迪银科贸易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迪银科”)和无锡赛德科贸易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赛德科”)间接控制公司 7.39%的股份,其中:由史卫利
持有 100%股权的无锡而为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尚辉嘉、迪银科
分别持有公司 4.92%、1.51%的股份,由史卫利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赛德科持
有公司 0.96%的股份。相关担保人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能
为公司提供个人信用无偿担保。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卫利先生拟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为公司信
贷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
公司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决议有效期自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年度授信额度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的金额、方式、
期限等以公司、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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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史卫利先生为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相关合同/协议尚未签署,担保的金额、方式、期限等以公司、
担保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为准。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卫利先生拟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为公司信
贷业务提供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
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2021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1 年年初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卫利先
生除为公司上述信贷业务无偿提供担保及领取薪酬外,未与公司发生其他任何关
联交易。
七、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品种和授
信额度以银行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使用金额由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而定;
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卫利先生拟
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为公司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关联董事史卫利回避该项表
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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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和执行效
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卫利先生拟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为公司信
贷业务提供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
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系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实施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业
务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和执行效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史卫利先生拟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为公司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并免于公司向
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
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本次会议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关于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核情况
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
司 2021 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符
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和执行效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史卫利先生拟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要为公司信贷业务提供担保,并免
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
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履
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同时该事项将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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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
议案。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资料,保
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和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
此事项尚须经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上述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公
司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
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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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文 ,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的签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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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
何科嘉 曾双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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