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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6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
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帝科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目前公司处于快速发展期且有项目存在投资需求,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
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为保障公司目前经营及未来业务拓展的资金需求,我
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
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战略规划和发展预期,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
意将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
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未发现有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发生。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未发生任何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阅读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
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
度,能够适应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实际工作需要,能够对公司法人治理、信息披
露、日常运营等活动中可能存在内外部风险进行有效掌控;公司《2020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
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
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
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制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
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本事项决策程序
及确定依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
与能力,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出具
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天运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审
计的要求。本次续聘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能够保护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
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
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事项。




                              独立董事:虞丽新、刘元安、马忠法、唐建荣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