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帝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2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无锡
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帝科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
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相符,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
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并同
意以 32.5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虞丽新、马忠法、刘元安、唐建荣

                                                         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