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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2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公司结合自身产业背景优势,围绕光
伏新能源和半导体电子领域进行深度布局,有利于公司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提
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
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对外投资建设电子专用材料项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
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
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业务开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
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唐建荣


    虞丽新


    秦     舒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