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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科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02  

                        证券代码:300842            证券简称:帝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1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9 月 2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屺亭街道永宁路 11 号创业园二期 B2 幢,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卫利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
代表股份 37,881,32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8813%。
    2. 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 人,代表股份 34,217,53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2175%。
    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663,791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 3.6638%。
    4.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4,063,89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06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00,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0.4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663,79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638%。
    5.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史卫利、无锡尚辉嘉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迪银
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赛德科贸易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85,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4,063,891 股 , 占 出 席会 议中 小 股东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骆沙舟律师、纪宇轩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了《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关联
股东已就相关事项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