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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9-27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无锡帝
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无锡帝科电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
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经认
真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拟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
止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的事项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自公司筹划并首次公告本次交易以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要求,积极组织交易各相关方推进本次交易工作。但由于市场环境较本次重
组筹划之初发生较大变化,在评估机构被立案调查中止审核 2 个月内,公司与部
分交易对方未能就本次重组最终交易方案的核心条款修改达成一致意见,本次交
易难以继续推进并实施,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经充分审慎研究,决
定终止本次交易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本次交易相关申请文件。终止
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方
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
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唐建荣




    虞丽新




    秦   舒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