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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科股份: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11-02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建立健全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或“公
司”)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
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
告[2022]3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无锡帝
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投资者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
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 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和货币政策环境,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
的实际情况,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以对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相抵触。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如需)后,除特
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
次利润分配,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当期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前款“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
金额的。
    (二)现金分红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事项。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
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
的, 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并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意见,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通过后,方
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