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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科股份: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1-02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无
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认
为公司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时董事会审议该议
案的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
     3.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
案》。
    4.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品种
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
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
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各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 《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符合《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8.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分红
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虞丽新(签字):




唐建荣(签字):




秦   舒(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