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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帝科股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2-14  

                        证券代码:300842        证券简称:帝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史卫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3〕3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史卫利:
    2021 年 3 月 27 日,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称,计划向公司 10 名优秀研发和销售
人员进行股票激励;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并披露;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
查,其中 1 名激励对象非公司员工,其被授予的股票系为其他激励对象代持。公
司前述公告内容与实际不符。
    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第
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史卫利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授
意指使公司从事前述违规行为,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8 号)第六十七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
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
真总结,积极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引以为戒,同时将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
控制管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