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帝科股份:关于对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2023-04-27  

                        关于对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
    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JONT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JONTEN CPAS




                                 目             录
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第 1-2 页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JONTEN CPAS




 关于对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中天运[2023]审字第 90010 号附 2 号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 2022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表和现金流

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中天运[2023]审字第 90010 号带强调事

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无保留意见及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对导

致非标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1 所述:帝科股份在为关联方东莞

索特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索特”)采购银粉的过程中,由于供应商交货时间

差,帝科股份在东莞索特急需银粉时将其库存银粉运送至东莞索特,之后通过从为东莞索特

采购的银粉中扣除等方式归还,上述过程帝科股份未在其 ERP 系统中作出入库记录,帝科股

份与该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
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
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
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
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1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JONTEN CPAS

    贵公司已就强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作出了恰当列报和披露。我们认为,强
调事项段所涉及事项不会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同时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
审计事项。但是考虑到上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
表使用者关注。强调事项段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非标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截止审计报告签发日,根据审计取证情况,我们没有发现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存在明
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
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