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首都在线 股票代码:300846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 9 号宝蓝金园国际中心 B 段三层 B3010 号房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零年六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都在线”、“本 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 公 司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认 真 阅 读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 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 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 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3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 股票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可以进行现金分红。综合考 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公司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区分下列情形,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4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并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 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况下)、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董事会制 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 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议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其中外部监事(如有)应对监事会意见无异议;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二、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上市后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1 日,非 交易日顺延)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5 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赵永志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上市后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1 日,非 交易日顺延)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丽萍、孙晓燕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上市后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1 日,非 交易日顺延)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 6 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发行人的监事孙捷、周东波、刘峰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合众投资、基石创投、毕名武的承诺 合众投资、基石创投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毕名武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六)股权激励对象的承诺 根据公司于 2016 年 7 月制定的股票期权方案,股权激励对象(即共青城云 拓的股东)自 2017 年 12 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票,如果激励对象 在股票禁售期内离职,则应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以 10 元/股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转让给共青城云拓的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人员。 (七)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限售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股份锁定义务外,公司其他 股东需根据《公司法》第 141 条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7 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亦将同等按照上 述限售安排执行。 三、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9 年 2 月 28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 完成后,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公司本次发行以前的 滚存未分配利润。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股票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 整,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 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下简称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 式: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 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 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8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起 3 个月内,按照持股比 例增持公司股票,合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 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2、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实施增持股票 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增持公司 股票的程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 3 个月内增 持公司股票,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税后工资 总额的 30%。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将在 10 个交 易日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董事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 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回购股票,用于 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时,公司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9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 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届时的 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就其未履行股价稳定方案的约束措施作出书面承 诺。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 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送配股份、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 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0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 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 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 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 (1)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 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3)在上述违法事实被认定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根据上述承诺初步测算 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 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采用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认可的其它方式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11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相应程 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 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 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以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 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回购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完毕本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 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 人民法院认定或与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 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如本人违反以上承诺,发行人将有权暂扣本人在发行人处应领取的薪酬或津 贴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或无效。” (四)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2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金杜承诺:“如因本所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 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的审计、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大华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本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六、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曲宁、赵永志、毕名武承诺: 13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 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 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 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 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持股 5%以上机构股东合众投资、基石创投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 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 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 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14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 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 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七、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 报进行了分析,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公司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公司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 加,公司摊薄后的即期及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为降低 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通过强化募 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利 润分配制度等措施,提升资产质量,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 发展,以填补回报: 1、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公司制定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 度》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设立专项账 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 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 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 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15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 的服务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 种渠道积极筹资资金,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 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 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节省公司的财务费用 支出。公司也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 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 和管控风险。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 用)、《关于上市后前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 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后 前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 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 公司利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 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16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 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八、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3、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 资或津贴; 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 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5、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曲宁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公开作出的承诺。 2、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17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 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 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 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以任何 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 本人的部分(如适用);4、不得主动要求离职;5、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 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 贴;6、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7、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以自有资金补偿发行人或投资者因依赖该等 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8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9 号)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不超过 5,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 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 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进行 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 行数量为 4,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本次发行价格为 3.37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56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首都在线”,股票代码“300846”, 本次公开发行的 5,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7 月 1 日 19 (三)股票简称:首都在线 (四)股票代码:300846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1,131.6277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000 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5,0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曲宁 121,003,417 29.4186% 2023.07.01 赵永志 30,732,776 7.4718% 2021.07.01 首次公 合众投资 24,163,276 5.8746% 2021.07.01 开发行 基石创投 21,735,000 5.2843% 2021.07.01 前已发 行股份 毕名武 18,263,364 4.4402% 2021.07.01 刘海斌 15,690,150 3.8146% 2021.07.01 航天基金 12,495,000 3.0378% 2021.07.01 20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中信投资 12,495,000 3.0378% 2021.07.01 二六三 11,817,603 2.8731% 2021.07.01 中海盈创 9,450,000 2.2975% 2021.07.01 其他社会公众股东 83,470,691 20.2936% 2021.07.01 小计 361,316,277 87.8439% 首次公 网下发行的股份 5,000,000 1.2156% 2020.07.01 开发行 网上发行的股份 45,000,000 10.9405% 2020.07.01 股份 小计 50,000,000 12.1561% - 合 计 411,316,277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APITALONLINE DATA SERVICE CO.,LTD. 注册资本: 36,131.6277 万元(本次发行前);41,131.6277 万元(本次 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曲宁 成立日期: 2005 年 7 月 13 日(2010 年 3 月 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 9 号宝蓝金园国际中心 B 段三层 B3010 号房间 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 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 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出租商业用房;机械设备、电 子产品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营 电信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电信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高性能的IDC服务及云服务等高效、优质的信息技术服务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 业为I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电话: 010-51995976 传真号码: 010-88862121 互联网网址: www.capitalonline.net 电子信箱: cds-security@capitalonline.net 22 信息披露部门: 证券投资部 信息披露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杨丽萍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任职及持 有股票、债券情况 间接持股 占发行后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数量 总股本的 (万股) 间接持股主体 (万股) (万股) 比例 宁波梅山保税港 董事长、 2019.2.1- 区云拓投资管理 曲宁 12,100.34 39.24 12,139.58 29.5140% 总经理 2022.1.31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 区云拓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 董事、副 2019.2.1- 赵永志 3,073.28 242.12 伙) 3,315.40 8.0605% 总经理 2022.1.31 共青城云拓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董事、副 宁波梅山保税港 总经理、 区云拓投资管理 2019.2.1- 杨丽萍 财务总 201.97 89.78 合伙企业(有限合 291.75 0.7093% 2022.1.31 监、董事 伙) 会秘书 闽清县宇联投资 2019.2.1- 孙晓燕 董事 - 232.87 管理中心(有限合 232.87 0.5662% 2022.1.31 伙) 2019.2.1- 梁清华 独立董事 - - - - - 2022.1.31 2019.2.1- 耿建新 独立董事 - - - - - 2022.1.31 2019.2.1- 郑纬民 独立董事 - - - - - 2022.1.31 宁波梅山保税港 监事会主 2019.2.1- 区云拓投资管理 孙捷 - 23.33 23.33 0.0567% 席 2022.1.31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3 间接持股 占发行后 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数量 总股本的 (万股) 间接持股主体 (万股) (万股) 比例 宁波梅山保税港 2019.2.1- 区云拓投资管理 周东波 监事 28.15 78.62 106.77 0.2596% 2022.1.31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 职工代表 2019.2.1- 区云拓投资管理 刘峰 10.55 11.28 21.83 0.0531% 监事 2022.1.31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 核心技术 区云拓投资管理 李涛 - 17.58 33.95 51.53 0.1253% 人员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闽清县宇联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 董事孙晓 伙) 孙晓悌 - - 1,833.61 1,833.61 4.4579% 燕之姐妹 闽清县合众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 合计 15,431.87 2,584.80 18,016.67 43.802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曲宁先生;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曲宁 直接持有首都在线 33.4896%的股份,并通过梅山云拓间接持有公司 0.1086%的 股份。 曲宁,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计算 机软件专业本科学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9 年至 1992 年 在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2 年至 1995 年在北京市达因电脑公司工作; 1995 年至 1999 年任 3COM 北京办事处高级销售经理;1999 年至 2005 年任二六 24 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大区总经理;2005 年至今历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曲宁先生目前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曲宁先生。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首都在线及其下属公司外,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曲宁未控制其他企业,参股的企业情况如下: 直接或间接持股 姓名 对外投资企业名称 比例 北京蓝海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8.40% 北京蓝海易购科贸有限公司 8.40% 北京龙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42% 曲宁 北京左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 上海璇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2.50% 沈阳市恒康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12.00% 北京恒康海通医药保健科技有限公司 8.40% 注:上海璇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恒康海通医药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 照,沈阳市恒康天地商贸有限公司已完成公司注销。 除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及上述对外投资企业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其他对外投资企业。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 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97,353 名,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如下: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数(股) 比例 1 曲宁 121,003,417 29.4186% 36 个月 2 赵永志 30,732,776 7.4718% 12 个月 3 合众投资 24,163,276 5.8746% 12 个月 25 4 基石创投 21,735,000 5.2843% 12 个月 5 毕名武 18,263,364 4.4402% 12 个月 6 刘海斌 15,690,150 3.8146% 12 个月 7 航天基金 12,495,000 3.0378% 12 个月 8 中信投资 12,495,000 3.0378% 12 个月 9 二六三 11,817,603 2.8731% 12 个月 10 中海盈创 9,450,000 2.2975% 12 个月 合计 277,845,586 67.55% - 2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 5,000 万股,其中网下发行 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 10%,网上发行 4,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 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3.37 元/股,每股面值 1 元。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16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5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的股票数量为 500 万股,为本次发行 数量的 10%,有效申购数量 4,252,880 万股,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 0.01175674%。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4,5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90%, 有 效 申 购 数 量 为 114,748,848,500 股 , 有 效 申 购 获 得 配 售 的 比 例 为 0.0392160798%,有效申购倍数为 2,549.97 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 全部由主承销 商包销 ,主承销商包 销股份 数量为 59,014 股, 包销金额为 198,877.18 元,包销比例为 0.1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7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6,850.00 万元,扣除本次发行的发行费 用 4,692.0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157.93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312 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692.07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 目 金额(万元) 承销及保荐费 3,301.89 会计师费用 452.83 律师费用 404.0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0.00 发行上市手续费、印刷费等其他费用 33.29 合 计 4,692.07 (以上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每股发行费用 0.94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2,157.93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80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15 元(按公司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委托大华会计师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 2018 年度和 2017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 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大华审字 [2020]000824 号《审计报告》,发表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上述财务数据已 在招股说明书中“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 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2020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 息披露指引》,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第一季度的 财务报表,包括 2020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 1-3 月 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 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432”号)。上述财务信息已在 招股说明书中“重大事项提示”之“十、期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第 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 信息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 书。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83,466.33 万元,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加 5,663.62 万元。公司总负债 18,971.55 万元,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 加 3,718.34 万元,公司资产规模保持稳定增长。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63,653.60 万元,较 2019 年 12 月 31 日增加 1,823.39 万元。2020 年 1-3 月,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2,767.67 万元,同比增加 5,816.65 万元,营业收入保持继 29 续较快增长。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97.45 万元,同比增加 275.78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38.47 万元,同比增加 209.29 万元。 2020 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互 联网行业中的游戏、电商、在线教育、视频等领域的企业客户,2020 年爆发的 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在教育部要求利用网络平台以实现“停课不停学”的背景下, 在以政府为主导,学校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疫情防控战中,线上教学成 为了主流的学习方式,公司在线教育客户的业务量突增。除在线教育客户外,公 司的游戏、电商、视频等互联网企业客户的业务也稳中有增。 三、2020 年 1-6 月业绩预计情况 经公司初步测算,预计 2020 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约 4.4 亿-4.7 亿元,同 比增长约 24.36%-32.84%;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 2,900-3,260 万元,同比下降约 10.91%-0%;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2,600-3,040 万元,同比减少约 14.48%-0%。上述 2020 年上半年财 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截至目前,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随销售规模扩大保持稳步增长。 2020 年 上 半 年 公 司 预 计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较 去 年 同 期 减 少 约 10.91%-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期 减少约 14.48%-0%,主要原因为公司 2019 年以来加大云平台扩建规模,2019 年新增电子设备原值 1.84 亿元,2020 年一季度新增电子设备原值 0.47 亿元, 导致折旧成本增加较大,公司预计 2020 年上半年折旧成本较同期增加 1,600 万 元,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约 3%,可能导致净利润同比减少。2020 年上半年公 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 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3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0 年 6 月 1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 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3、本公司采购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常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3、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4、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1 层 5、电话:010-60833951 6、传真:010-60836960 7、保荐代表人:彭捷、王彬 8、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已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首都在线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首都在线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中信证券同意推荐首都 在线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