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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都在线: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14  

						 证券代码:300846          证券简称:首都在线         公告编号:2020-006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近日,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淀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以存放本次首发募集资金,并就有关账户与相关
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9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5,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7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8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692.07 万元后的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2,157.93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大华验
字[2020]00031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开立募集
资金专户(简称“专户”)存放本次首发募集资金,公司并就有关专户与相关银行
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
     序号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金额(万元)
                                                                投资项目
                                                                首都在线
            招商银行股份
                                                                GIC 平 台
 1          有限公司北京 110905862610903               2,500.00
                                                                技术升级
            世纪城支行
                                                                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                                        首都在线
 2          有限公司北京 110060576013000424601         2,000.00 对 象 存 储
            海淀支行                                            项目
            中国民生银行                                        首都在线
 3          股份有限公司 632114978                     8,850.00 云 宽 冰 山
            北京分行                                            存储项目
 合计                                                 13,350.00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2,157.93 万元,与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为尚未划转
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等发行上市费
用)。

      三、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公司和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它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开
户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捷、王彬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开
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它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开户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
证券。募集资金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募集资净额的 10%
(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开户
行应当及时以书面及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公司、募集资金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