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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首都在线: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2021-07-21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
                            (截至首次授予日)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
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都
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
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在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曲宁先生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7 月 20 日